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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法律人2023-06-09 23:12:460

浙江衢州,男子花费32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经鉴定,车子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但二手车商却认为,合同已经明确表示,一切以交付为准,对不知情的车况,不承担责任,遂拒绝赔付,据理力争未果后,男子将二手车商告上法院。

(来源: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先生想要买一辆30万左右的车,遂与二手车服务部的股东陈某联系,随后,陈某为龚先生找到了登记于第三人金某名下的一辆宝马车。

一番检查过后,龚先生与二手车服务部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价格325000元,合同第二条最后手写“右前方小磕碰,已告知乙方”。

然而,开了一段时间后,龚先生发现了车子问题多多,于是,龚先生自行对车子进行检测,结果却发现这辆宝马车曾经竟然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这分明与合同约定的“右前方有小磕碰”这一事实不符,于是,龚先生找到二手车服务部进行协商,但二手车服务部拒不承认,二手车服务部给龚先生拿出合同,告诉他,合同第九条明确表示:

因该系二手车辆,行驶里程及维修等情况存在无法核查的问题,故无法避免存在甲方不知情的与事实不一致的风险,甲方及经纪公司将此隐患予以告知。

现乙方对该机动车车况已确认,行驶里程及维修等相关车况及随车配件以交付时实车为准,乙方对此明确了解并无异议。

协商未果后,龚先生以二手车服务部故意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二手车服务部赔偿其经济损失97500元。

【@以案普法 】

法庭上,龚先生详细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龚先生称:

1、二手车服务部为了规避二手车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故意提供旧机动车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了大量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二手车服务部隐瞒车辆出过重大事故的情况,谎称小碰撞,误导消费者购买;欺诈行为明显,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二手车服务部未对其出售的二手车进行核查、检测,并隐瞒了出过重大事故的情况,谎报核查、检测结果,只告知是小碰撞,已依法构成欺诈,应该按照购车款的30%作为欺诈的赔偿款。

二手车服务部辩称:

首先,其已将案涉车辆前侧有碰撞的事实告知龚先生,并将该情况写入合同,可见主观上并不想隐瞒。在客观行为上,也没有采取任何方式隐瞒事实,或者是歪曲事实。

其次,未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该报告结果本身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外,案涉车辆前侧发生的碰撞对正常使用并未造成影响,仅影响再次转让的价格。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二手车服务部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能够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关于龚先生认为二手车服务部只告知车辆有磕碰,并未告知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存在隐瞒与欺诈,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欺诈的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受骗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四是消费者的错误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该案中,二手车服务部股东陈某在龚先生、二手车服务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告知案涉车辆前方存在碰撞事故,龚先生也予以确认,并表示如果车定下去后自己会去检测。

与此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二手车服务部也在合同中写明了车辆“右前方小磕碰”。

二手车服务部的这些行为均可直接证明其已就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这一情况向龚先生进行了明确告知。

因此,二手车服务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无故意隐瞒的行为,并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另外,二手车服务部已在合同中明确告知龚先生,车辆属于二手车,行驶里程及维修等情况存在无法核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甲方不知情的与事实不一致的风险。

根据日常经验规则,买受人购买二手车,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更为关注的应当是车辆的公里数、事故情况、维修记录等情况,尤其是在车辆存在事故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更为注意。

在二手车服务部告知龚先生车辆存在磕碰事故时,龚先生表示需对车辆进行检测,但龚先生因自身原因,并未对车辆进行检测。

最后,何种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并无明确的法律概念,龚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亦系其单方做出,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无法达到其主张的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证明目的。

故龚先生关于二手车服务部在购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其选择权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头条创作挑战赛##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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