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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容易“事了”难

法律人2023-06-11 22:07:380

吴敬平 蒋长顺 方增梅

“结案了事”和“案结事了”,同样的字,不同的排列顺序,用在办理案件中,效果却是天差地别。去年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让我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官司赢了,但钱和房子都没了

2006年6月,黄女士以公开竞拍的方式从湖北省宜都市某银行购得一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该房屋系违法建筑,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合同目的未能实现。2018年5月,黄女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某银行返还黄女士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9.84万元,黄女士将案涉房屋及该房屋的建设许可证交还给某银行。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案涉房屋因系违建被拆除。强制拆除通知书由房屋所有权人某银行签收,并支付拆除费用。后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在原物交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黄女士要求被执行人某银行先向其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遂裁定终结黄女士申请的执行案;同时,因案涉执行标的物灭失,某银行要求黄女士返还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协商后对折价赔偿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定终结某银行申请的执行案。黄女士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依法监督,检察建议未被采纳

受理了黄女士的监督申请后,我和同事们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初步研判——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此,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慎重审查决定。

本案中,黄女士与某银行基于生效判决各自享有明确债权,法院因两人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已分别立案。那么已拆分的两个执行案件相互独立,应分别执行,不能以一案的执行情况作为另一案的执行依据。黄女士基于生效判决产生的合法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内容系要求某银行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共计9.84万元。该执行案件仅涉及金钱给付内容,不涉及特定标的物,某银行作为被执行人,具有还款能力,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案,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7月19日,我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函复,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法院认为,黄女士和某银行互负执行义务,在黄女士不能返还房屋的情况下,让某银行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有悖公平理念。

公开听证,穷尽办法保权益

当我将相关情况告诉黄女士时,她一脸的失落:“刚看到的希望又没有了,这个案子就这样结束了吗?”

“当然不会,事情都没有解决怎么结案?”我安慰她说,“我们将组织一场听证会,通过检察官、听证员说‘法’,来给您一个说法。”

2021年12月3日,一场公开听证会在我院举行,我们邀请了人大代表、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代表、街道代表、社区代表、人民监督员等7人担任听证员。

我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的监督情况和理由进行了详细介绍,从法律适用、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黄女士对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和依据进行了陈述。听证员全面了解案情后,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违法建筑被拆的不利后果不该由黄女士承担;法院终结执行黄女士案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有法律对终结执行情形进行了较为详尽规定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终结该案执行,与法律对执行活动的要求不符,有“以执代审”的嫌疑,没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

跟进监督,执行款全部到位

我院综合案情及听证结果,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并以终结执行该案没有法律依据、违建被拆的不利后果由无过错方黄女士承担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将该执行纠纷圆满解决为由,向法院发出《对法院回函的审查意见》,要求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2021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关于对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审查意见的复函》,表示经重新审查,并报院长批准,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恢复对黄女士申请执行案的执行。

今年3月,经过我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黄女士申请执行的9.84万元及利息终于执行到位。

群众利益无小事,“案结”容易“事了”难。只有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把案结事了作为办案目标,才能让司法有温度,用真情暖民心。

来源:保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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