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案件】儿子能以父亲有钱作为拒绝赡养的理由吗?
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在”。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许多人的为人之道、交友之道就是以孝为先。
但是本案中的大杨和小杨
却认为自己的父亲生活很富裕
而不想尽赡养义务
究竟是怎么回事?
请跟随小编一起
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老杨共生育两个孩子,大杨为长子、小杨为次子。2021年4月,老杨被诊断出癌症,需要手术且定期复查,接下来的日子里,老杨一人去做了手术,并复诊了6次,扣去商业保险报销的2万元,总共花费1万余元,而他的儿子大杨和小杨从未来医院看望过他,更别提留医照护了,甚至是医疗费都不愿意承担。
于是
老杨愤恨地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希望法院依法判令
大杨、小杨支付医药费
判令大杨、小杨共同
按照每月5000元支付老杨赡养费
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老杨医疗费
每月共计11000元
自己离婚一年后,将名下的两处房产和9.5万元现金给了大杨,又将名下一处底商给了小杨。现年岁已高,耳聋为三等残疾,还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亦需人员护理照顾,但是两个儿子从未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且从未看望过他。每月1780元的养老金难以维持生活。老杨同意在其主张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2万元后,剩余费用由大杨、小杨负担。
老杨虽然已年满 60周岁,但其在宝坻城区有住房一套、轿车一辆,并有退休金,经济条件富裕,生活并不困难,其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能自理,上述条件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关于老杨医疗费的诉请,已经保险报销2万元,该费用老杨有能力支付且也支付完毕,其要求大杨和小杨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老杨的诉请。
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敬老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这种扶助义务不仅是每个公民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其扶助内容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还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
大杨、小杨负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应尽赡养扶助老杨的义务
老杨现有二名子女
均独立生活
故对其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对有两名以上子女的
子女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现老杨已年老体弱多病,除养老金外,无其他经济收入。大杨、小杨作为子女应共同对老杨晚年生活在经济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以使老杨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
鉴于双方实际情况,并结合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大杨、小杨每人每月各给予老杨赡养费600元,并负担剩余医疗费18686.24元的1/2即9343.12元,后续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人生最美夕阳红,人到晚年的他们,其实要求的不多,只想与子女多一点相处的时间,多一些相聚的时刻,可以了解孩子们的生活,为孩子的幸福开心。家和万事兴,作为子女的我们,应当了解老人的心声,理解老人的困难,加强与老人的沟通和交流,主动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为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供稿:宝坻法院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