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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子送餐后又返回女子家中,实施强奸并抢劫,构成什么罪?

法律人2023-06-12 07:17:171

佛山送外卖男子送餐后,产生犯罪想法,返回女子家中,逼迫两名被害女子喝醉后,实施强奸和抢劫......

薛某(男),1992年出生,是某团的外卖送餐员。案发当天上午八点左右,薛某接到佛山某小区的一个外卖订单。按时送完餐后,薛某认为户主是女子,并且他觉得好像只有女子一人在家,于是产生了犯罪的想法。

当日11点左右,薛某准备好作案工具,重新返回到该住宅。到达后,薛某按响门铃,当被害人陈某开门时,发现薛某手中的刀具,赶紧喊来自己的室友庞某。

薛某进屋后,将陈某和其室友庞某的双手用数据线绑住。之后,在薛某的威胁下,陈某和庞某告知其手机密码,薛某先后用庞某和陈某的手机,给自己转账5000元、7000元。

原本陈某和庞某认为薛某只是谋财,谁知薛某还有其他的犯罪想法。

当天下午两点左右,薛某在网上购买一条晾衣绳、以及某品牌的两瓶白酒。薛某逼迫两名女子喝下白酒,分别对庞某和陈某实施侵害。

事后,薛某并没有逃离现场,晚上九点左右,薛某再次通过陈某和庞某的手机向自己转账23000元。晚上十点,薛某离开案发现场,并威胁庞某和陈某不要报警。

薛某走后,陈某和庞某挣脱双手,受到惊吓的二人,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薛某在送外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薛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

本案中,薛某使用暴力行为,一共抢走财物35000元,构成抢劫罪。值得注意的是,薛某入室抢劫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本条规定,入室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本案中,薛某使得两被害人不敢反抗,分别与两人发生关系,属于违背他人意愿,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审判的结果虽然没有公布,但数罪并罚下,薛某至少会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因为一时的贪念,薛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

来源:听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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