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肠粉口感,制作“毒肠粉”,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6-12 12:04:431阅
曾经某早餐店备受青睐,高峰期甚至需要排队,但老板盲目追求肠粉口感,在原料里添加硼砂,“抢手肠粉”摇身一变成了“毒肠粉” 。新丰法院公开审理这宗食品安全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顾】
2015年至2018年初,李某在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了增加肠粉的韧性,在其经营店铺后面的小作坊,将自己购买回来的硼砂添加到磨浆里,从而制作出具有韧性口感的肠粉供顾客食用。
2018年初,原新丰县食药监局对该早餐店销售的肠粉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早餐店肠粉不合格。2月14日,原县食药监局再次对该早餐店店内扣押到5袋白色晶体粉末进行检测,检出硼酸、硼。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早餐店制作的肠粉、持有的“白色结晶粉末”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同年3月,李某到新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自动投案。庭审时,李某亦自愿认罪。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后.合议庭进行了充分合议,并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能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此案例能给众多餐饮经营者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今后一定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做一名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宣传者、践行者。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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