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婚前买房,剪不断理还乱,请看法官怎么判……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爱情和婚姻本应是幸福甜蜜
不分你我的样子
但在日复一日的琐碎里
最初的浪漫逐渐消失殆尽后
情侣、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
就会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现象
案例一
解除婚约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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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林某某诉称:
“我与陈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子女,经相处确认我们性格不合,不宜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请求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退还全部彩礼。”
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辩称:
一、本案应定性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林某某与陈某某举办民俗婚礼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彩礼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不应当返还。
二、陈某兴、严某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其诉讼主体应当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该扩展至其父母,双方父母仅是婚约财物赠与的见证人。此外,彩礼用于回礼、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为林某某购买金器等,花费了一定数额的钱款,应当予以扣减。
法院审理
林某某与陈某某订立婚约,依照当地嫁娶风俗向陈某某给付彩礼,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予以确认。由于林某某与陈某某自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故而分开,为此,林某某要求被告方返还其基于当地嫁娶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虽上述彩礼系由陈某某所收受,但基于三被告间的特定关系,陈某某收受彩礼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家事行为,应认定系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共同收受了该彩礼,故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对林某某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承担共同返还之义务。
陈某某主张回礼、为林某某购买金器等花费均由所收受的彩礼支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林某某与陈某某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生活费用支出等情况,兼顾当地善良风俗,认为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当酌情返还林某某80万元彩礼。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某 、陈某兴、严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林某某80万元彩礼;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高价彩礼特别是“天价彩礼”,容易影响恋爱双方的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新婚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倡导婚事新办,抵制“天价彩礼”,树立文明新风。
法律可以界定权利与义务,道德可以约束行为。归根结底,一份彩礼并不能保障一生的幸福,互亲互爱的初心、无论遇到什么坎坷都携手陪伴的深情,才是理想婚姻最可靠的基石。
案例二
婚前买房
分手后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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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伙购房协议》及其向被告程某的转账记录,其中,部分转账金额和时间存在一定规律,与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还款金额能够相互佐证。法官就案涉争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程某向章某返还其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项。
法官说法
在恋爱期间,情侣双方存在款项往来是正常情形,共同出资买房更是感情稳固的一种表现。然而,当恋爱关系结束,一地鸡毛,琐碎之中的分崩离析让昔日情侣对簿公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俨然成为了玻璃渣里的彩虹糖。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恋爱关系并无具体的规定;但恋爱期间的情侣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仍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之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行为,涉及大额款项往来,往往是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应当对相应的款项作出处理。本案中,章某作为原告,提供了包括书面协议、转账凭证在内的翔实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足以认定其与程某系共同出资买房的行为。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房合意及实际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仍可向另一方主张返还相应的款项。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