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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陕西女童遭猥亵,35岁爸爸愤怒暴揍变态男,法院这么判!

法律人2023-06-16 19:05:573

昨天有个案子,上了热搜。

陕西渭南,一个小女孩被男邻居猥亵了。

她跑回家,告诉了爸爸张某甲。

35岁的张某甲一听,气坏了,直接冲到猥亵男家里,把对方一脚踹倒,之后一顿暴揍。

这一顿,揍得不轻。

后来司法鉴定,猥亵男被打到了轻伤二级。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轻伤二级”其实不轻。

唐山打人案中,两个被打得最重的女孩,也是“轻伤二级”。

打完猥亵男后,这位父亲主动去投案自首,一五一十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当地公安局按照流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按照常规思路,把人打这么严重,那肯定要负法律责任的。

但前天,我们看到了当地检察院的决定:

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

被害人(猥亵男)有严重过错。

且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评论区里,网友们纷纷为这个判决点赞:

“父亲保护女儿,天经地义!”

“这种事情要多报道,对罪犯有震慑作用。”

我也非常赞同这个判决。

法律不能鼓励暴力。

但法律应该尽力去匡扶正义、警示恶人。

应该给正义者以最大限度的宽容。

而且这种猥亵男,危害极大。

很可能给更多女孩带来一生的阴影。

狠狠揍他一顿,他可能就老实了。

这位父亲也算是为民除害了。

以后再有别的猥琐男想干坏事,想想可能会被揍个半死,可能也会收敛些。

01

李月亮 ☽

前段时间,苏州也有这样的事上了热搜。

有一天,陈先生正在家里休息,突然听见门口好像不对劲儿。

从猫眼里往外一看,吓了一跳。

好家伙,竟然有个黑色短发、穿白色短袖的陌生男人在撬门!

大白天的,竟然会有小偷上门?

他非常害怕,赶紧给物业打了电话。

物业立即派了两名保安过去看。

保安赶过去的路上,遇见一个男人正鬼鬼祟祟地往外跑。

体貌特征,和业主描述的一模一样。

他们立刻追上去,男人慌乱中,藏到了小区外面的水草里,旁边就是一条河。

保安就冲着河边的路人大喊:

“快点抓住他!这个人是小偷!”

男人一听,害怕了,情急之下跳到了河里。

下河之后,他双手拍打水面,一点点往水里沉。

保安发现不对劲,赶紧跳到水里救人。

却没找到那个男人。

随后,保安第一时间打电话找来专业救援人员。

可惜,男人被救上来时,已经没了呼吸。

人们还从他身上发现了一个塑料袋。

里面装着戒指、珍珠耳环、购物卡、钱包、现金……

当天,小区里其他业主也有人报警,说家里被盗了。

也就是说,这小偷偷的,还不止一家。

但是小偷死后,他的家人不愿意了,认为是保安把儿子逼死的,理直气壮地把保安起诉到了法院。

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元!

这这这……这是什么脑回路?

网友们都炸了锅:还好意思索赔呢!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这事儿,法院怎么看呢?

不久前,这个案子宣判了:

“认定秦某(小偷)自身存在过错。

逃跑以及跳河过程,完全是自陷风险的行为。

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

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驳回秦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小偷逃跑时跳河淹死,保安不用背锅,一分钱不赔!

律师是这样解释的——

“保安追赶,是在履行责任,是职责范围内的。

况且保安也没有逼迫或者殴打,所以没有过错。”

的确,保安的任务就是保护业主的安全。

如果业主发现了小偷,保安追都不敢追,那还保的什么安?

这件事,迅速登上了热搜第一。

网友们的评论,也非常有意思。

“这要赢了,明天就去做小偷,谁敢追我,我就跳河。”

是啊。

小偷丢了命,确实非常不幸。

但这社会不是“谁惨谁有理”。

法律应该明辨好坏是非,给出符合人间正道的裁决。

要是保安正常去追小偷,最后都可能赔上一百万。

那这活还咋干?

那小偷该多猖獗?

02

李月亮 ☽

2016年,福建也发生过一件类似的事。

有一天凌晨4点。

51岁的黄某,发现有小偷来自家院子里偷鸭子。

他赶紧追了出去。

到了门口,眼瞅着就追上了,他顺势拉了一把,抓住了小偷的袖子。

没想到,那天正下着雨,路滑,两个人同时摔到了水泥地面上。

好巧不巧,小偷摔了这一跤,偏偏是脑袋着地。

最后竟然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了。

小偷家属随后把被偷的黄某,给告了。

那么,小偷死了,追小偷的人,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一开始,有一家媒体是这样报道的: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

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应当预见”这几个字,迅速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和质疑。

根据新浪调查显示,当时有约90%的网友不赞成这一说法,甚至开始调侃——

“按照这个逻辑,应该目送小偷离去。

下雨天路滑,最好再给小偷叫辆专车。

车到了打着伞送小偷上车,还得叮嘱司机雨天慢行。

否则小偷一旦出事,你负全责。”

不过好在,案件最后,小偷家属败诉了。

这要是小偷赢了,会是多么坏的一个示范?

抓小偷,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事。

如果被偷了,去追小偷,小偷出了事,自己还要担责任,那恐怕以后真的没人敢“打扰”小偷作案了。

自己被偷都不敢追,外人就更没这个勇气了。

以后我们走在大街上,假如钱包被偷,你大喊一声“抓小偷”。

路人的第一反应不是帮你抓小偷,而是赶紧躲开。

长此以往,世道还会好吗?

咱们中国人向来比较宽容,经常会讲“人道主义”。

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去宽容坏人,可能就会让好人渐渐没了底气,让坏人愈发猖狂,让社会越来越乱。

03

李月亮 ☽

知乎上有位网友,说了这样一件事。

她在自家一楼的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

有个老太太,误以为是韭菜。

有天,趁这位网友没在家,偷割了很多水仙的叶子,回家包了饺子给孙子吃。

结果,孩子食物中毒了。

好在及时送到了医院,没有大碍。

但是老太太不愿意了,来她家里闹。

说她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的植物,这是故意要毒害她孙子。

不但去闹,老太太还报了警,还想索赔医药费。

警方了解情况后,认为老太太有错在先,也认定种水仙的这位网友不用承担责任。

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赔偿一部分医药费。

并且为了安全考虑,要铲除水仙,以免后患。

还让她以后给所有的植物都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不能吃。

这位网友也是很郁闷。

她特意解释了两点:

第一:小院是自己买房子时,花钱单独买下来的。

也就是说,他的确是在自家地盘种的水仙,不是公共场所。

只不过跟小区的公共绿地挨着,而小院的铁篱笆不高,也就50厘米,有个地方年久失修。

第二:她在自家小院里还种了很多别的花。

开花的时候,这个老太曾经带着剪刀去偷过花。

还不止一次。

也就是说,老太太对偷摘别人家东西这事,已经习以为常。

只不过这次倒霉出了事。

那么这位网友应该“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医药费吗?

我觉得如果她不想,完全可以不赔。

她在自己家小院种花,没有任何过错。

老太太偷人家东西,没罚她就很好了,还有什么理由来要赔偿?

不能因为她是老太太,她孙子受了害,就黑白不分和稀泥。

法律必须打压坏人的无理,维护无辜者的权益。

04

李月亮 ☽

我们的文化,自古喜欢中庸。

所以有些基层执法者就常常和稀泥,不自觉地纵容了“弱者的坏”。

“你看他那么可怜,就给点钱吧。”

“那边闹的太厉害了,你破财免灾吧”。

“年纪大了,出点事你吃不了兜着走。”

不。

没有什么吃不了兜着走的。

没有过错的人,就是不该承担责任。

就是无须为坏人的悲惨、老弱、难缠买单。

他们也许可怜。

但当他们决定做一个坏人那一刻起,就应该知道自己可能面临悲惨的结局。

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决定买单。

执法者和整个社会,都应该让坏人知道:

我们的社会就是“谁违规谁担责”、“谁作恶谁倒霉”。

当坏人和好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社会优先保护好人。

当你开始作恶的时候,法律就从一把保护伞,变成了一个大锤。

别梦想它能偏向你,不锤死你就不错了。

所以我支持那个判“暴打猥亵男的爸爸无罪”的法官。

支持那个判“追小偷的保安无罪”的法官。

这样的判决,会让这个社会变更好。

这就是好判决。

法律应该给好人做好人的底气。

也应该给坏人“不做坏事”的震慑。

我们应该支持老百姓做好人。

谁维护了正义,就应该让他感受到正义。

谁种下了恶行,就应该让他吞下那个恶果。

如此,世道才会越来越好。

来源:李月亮(ID:bymoon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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