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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4人开车误入断头路,从17米高桥坠下3死1伤,谁的责任?

法律人2023-06-17 15:38:320

意外时有发生,我们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意外,但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预防并降低意外发生的概率。相反,如果没有做足够的保障措施,意外发生的概率反而会上升,甚至演变成必定发生的悲剧。

“断头路”便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频发的一类因素,通常是指因施工前方被隔断、完全无法通行的道路,由于地形原因,断头路常常给人可以通行的错觉,因此在道路施工期间,一旦形成断头路,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一定要做好道路提醒和防护工作。

正是由于许多断头路前未设立合法标示,由此造成的事故数不胜数,如江苏这起令人心痛的案例:银行行长开车带三个下属回家却误入断头路,从17米高桥坠下,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这样的悲剧由谁来埋单?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北路有一道正在修缮的高架桥,桥的中部形成了断头路。在工程开始前,修建本道路的公司一共在断头路前方设置两道防护措施,其一是位于桥断面约600米前方设立五道水泥防护墩,防护墩为空心,机动车撞上后有较强的缓冲和感应。其二,在断面约1米前设置高度1米的防护墙,此墙厚度很薄,并不能拦截车辆,仅能起到提示作用。

2020年3月5日,银行副行长崔某带三名同事到另一名同事家中吃饭,因需要开车,崔某在饭桌上并未饮酒。饭后九点多,崔某带着三名同事回家,并路过了该高架桥。由于高架桥路口处并未有任何显示着正在施工的标识或字样,且高架桥看上去处于正在通行的状态,因此崔某误入了此高架桥。然而,就在十点多,崔某驾驶的车辆竟从断口处跌落,车内三人死亡,仅有谢某生还。

明明断头路前设置两道防线,为何崔某还会跌落呢?事发后,警方调查了该路况及监控,并结合谢某的描述,还原了该事故经过。原来,就在事故发生前半个月,其实还发生了一起事故,2月14日铜山镇的徐某驾车路过时直直撞向了水泥墩,把原本堵死路的水泥墩冲走两个,正好产生一个可供轿车通过的缺口。

事发后,徐某因害怕担责畏罪潜逃,因此有关部门并不知情;施工工人本应该注意到此处的缺口并上报给施工公司进行修补,但是无论是工人还是公司都没有修缮,导致该缺口直到第二次事故发生时仍旧存在。

崔某经过该水泥墩时,恰好从缺口处驶出。在灯光良好的情况下,他本应该注意到剩下的水泥墩并警醒,但是却因为个人原因而疏忽了;直到行驶到防护墙的位置时,按照轿车在高架桥上正常的时速(约90-100千米/时),可供司机反应的最短距离约为50米。也就是说,只要崔某在防护墙前50米发现并踩刹车,就可以防止事故发生。结合他饭后驾驶、夜间驾驶产生疲惫感的客观因素,反应不能的概率是很高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一共有三方,分别为施工公司、肇事者徐某以及死者崔某。首先,施工公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在该事故发生前共犯了两个错误,第一是没有及时修补水泥墩,第二是防护墙过于薄弱,且高度不能满足拦截轿车的需求。根据施工公司的过错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其次,肇事者徐某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原本他将水泥墩撞开以后,如果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那么很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撞坏的水泥墩价值并不算高,造成的后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范围,仅需要赔偿该施工单位修补水泥墩的费用。

然而,现在他肇事、逃逸,未能及时告知交通单位,并间接导致崔某等人丧生的严重交通事故,已经属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范畴,因此最终他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且按照其情节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有关于崔某的责任,引起的争议较大,法院认为他需要承担25%的责任。因为他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明明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看到了水泥墩,普通驾驶员这时会警醒前方可能存在施工环境,但是他基于过失而选择继续驾驶,最终导致车毁人亡的悲剧。

除了以上的判决结果外,还有人认为,本案中相关交通部门也需要负责,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道路施工时,交通部门需要在施工地前方设立断头路的路牌标识,这一标识由粗红色横线及粗白色竖线表示(形似一个“T”字母)。然而在案发现场,并没有该路牌标识。假如有了标识,或许徐某就不会误撞水泥墩,崔某也不会误入断头路。

总而言之,该案应当引起群众、有关部门的注意,在道路上施工时,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共同设立足够引人注目的标识,防止事故发生;司机在驾驶时也应该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切勿在马路上打马虎眼,否则很可能导致严重的灾祸。

附:相关法律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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