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风险知多少
来源:中国妇女
夫妻离婚后却不能分开生活,有的是居住条件所限,有的是为了照顾孩子,还有的是想隐瞒离婚。。。。。。离婚不离家潜藏着不少风险,对女性的影响可能更大。
夫妻同甘共苦携手相伴
隐瞒离婚,前夫干扰生活
北京的文静和隋立军结婚快二十年了,有一个15岁的儿子。2021年,文静无意中发现隋立军早已背叛了婚姻,和第三者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6年。这让她无法忍受,和隋立军哭闹争吵,坚决离婚。隋立军很愧疚,知道无法挽回,便同意了。
考虑到儿子即将中考,为了不影响儿子,两人商量决定隐瞒离婚的事,离婚不离家,等儿子中考结束,隋立军再搬出去居住,对外宣布离婚的事,将离婚对家庭、亲友、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
领取离婚证后,两人开启离婚不离家的生活模式。文静惊奇地发现,没有了夫妻关系,她对隋立军不抱过高的期待和要求,隋立军也不再觉得她为家庭付出是理所当然,彼此相敬如宾,关系反而缓和了许多。
文静感觉隋立军对自己和儿子特别好,然后就考虑复婚。隋立军却说:“你不是非要离婚吗?再说现在不是很好吗?”事后她才知道,隋立军和第三者依然保持着联系,她便放下了复婚的打算。
儿子中考成绩不错,进入了理想的高中,开始住校学习生活。按照两人当初的约定,隋立军应该搬出去居住,可他没有收拾东西,平时偶尔回来,周末儿子回家他肯定在,和儿子的关系越来越好。
文静提了几次让隋立军搬出去,然后找机会公布离婚的情况。隋立军都说没必要,承诺绝对不会影响文静的生活。
然而有一天,隋立军发现文静单位一名男同事处处关心照顾她,勃然大怒,要求文静和男同事保持距离,以后在工作之外不要联系。
这让文静觉得很迷茫,难道隋立军对她还有感情?隋立军表示,两人维持未离婚的表面现象,对大家都有好处。文静则想一刀两断,却不知如何让隋立军彻底离开。
明确身份,避免重婚风险
在法律上,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结,但不少昔日夫妻在情感上依然会有联系,特别是有孩子的家庭,是有可能破镜重圆的。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易轶律师认为,走出离婚不离家的困境,首先要明白情感和法律是两回事。
离婚不离家的重点是“离婚”,不是“不离家”。也就是说,婚姻的确出了问题,所以必须采取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只不过,离婚后仍然有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用“不离家”的方式来弥补。
有些是因为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分开居住,有些是不想因离婚影响事业发展、在亲友同事中的形象等,更多的还是为了不影响孩子成长。
易轶接到过一些女性关于离婚不离家的咨询,她们心里清楚离婚是最终的结果,保持共同生活的状态是无奈的选择。其实,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孩子,她们内心深处对婚姻仍抱有一丝幻想,只是有时不愿意面对和承认。
离婚不离家的相处模式“表里不一”,存在着巨大的人身风险,最严重的是触犯刑法。这不是危言耸听,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与一个人登记,又与另外一个人登记;第二种为与一个人登记,又与另外一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第三种为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对方进行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离婚不离家的昔日夫妻,容易触犯第二种和第三种重婚罪。例如,文静和隋立军,对外人隐瞒了离婚情况,目前的情况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隋立军如果和女朋友结婚,他的女朋友便是合法配偶,隋立军、文静将构成重婚罪。
隋立军要求文静与男同事保持距离,已经是对文静人身自由的干涉。如果双方长期居住在一起,难免会产生冲突矛盾,严重时有可能引发暴力行为。所以,情感上说不清楚可以慢慢梳理,但离婚是明确的法律行为,应该及时对外宣告,终结夫妻关系,只要具备“离家”的条件,就尽快分开居住。
去而复返,影响财产权益
“不离家”的状态持续越久,女性所承担的风险越大。同样是北京的夫妻,张玉和蒋帅结婚3年,双方意识到性格不合,觉得没办法继续做夫妻而离婚。
财产方面没有什么异议,房子、孩子归张玉,车子归蒋帅,蒋帅按月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成年。孩子年龄还小并由张玉抚养,她获得的财产相对较多。
过了没多久,两人尚未执行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约定,蒋帅就表示惦记张玉和孩子,要求回来住。看着他嘘寒问暖,主动给孩子换尿不湿、做辅食、洗澡张玉竟鬼使神差地答应了。就这样,两人共同生活却都不提复婚。
按照离婚协议,应该完全过户到张玉名下的房子迟迟没有过户,离婚后该由张玉个人偿还的购房贷款,蒋帅时不时会主动帮忙归还。另外,蒋帅同吃同住却不出一分生活费,也不按月支付抚养费。
不知不觉过了3年,张玉多次想和蒋帅把钱算清楚,他都不配合,矛盾逐渐升级。张玉要求蒋帅搬出去,他却提出要变更抚养权,还说自己帮忙偿还房贷,房产要重新分割。直到此时,她才突然意识到,离婚时说得很清楚的财产分割,突然变得说不清了。
时隔3年,还能执行当初的离婚协议吗?即使找了律师打官司,张玉心里还是没底。在律师的帮助下,她每天忐忑不安地收集证据,翻遍了所有的聊天记录,一条条核对银行流水,生怕错失了关键证据。
2021年6月,张玉先打了第一场官司确认房产所有权。蒋帅在法庭上声称两人已经“和好”,并提交帮忙归还贷款的证据,表示房产不能全归张玉。张玉提交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蒋帅在微信里说:“这个月贷款我先帮你交了。”她则回复:“算我欠你的。”
法官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借款,只要张玉偿还即可,不影响离婚时约定的房产所有权。同年12月,她又以孩子名义提起抚养费诉讼,法官最终判决蒋帅支付共同生活期间欠的抚养费。长期共同生活,张玉在负担生活费等方面其实有些经济损失,但也不想再去纠缠。
财产混同,既有惊又有险
不进行特别约定时,财产共同所有,是婚姻带来的一种经济保障,离婚意味着不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因此,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下,双方的财产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财产发生混同时,适用同居关系进行分割。易轶律师表示,很多女性在离婚不离家状态下很久,才惊觉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伤害。
例如,离婚后的昔日夫妻还是共同生活,基本上由女方料理家中琐事,男方购买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发生争议时法官会首先确认房产是男方个人所有。其实在这背后有女方的无形付出,有的可能还有女方的经济支持,女方就要进行举证,举证不能便无法获得本该享有的财产权利。
张玉和蒋帅的纠纷中,涉及的是对已有财产的分割。同居时财产混同,还意味着要承担彼此的经济债务。目前常见的情况是,一方通过互联网信贷、小额贷款等方式,让另一方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潜在的债务风险之中。
还有严重的情况,例如一方由于诈骗被判刑需要进行赔偿,如果存在诈骗收益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会推定另一方的财产也属于“诈骗”所得,将收缴相应的部分补偿被害人。必要的时候,名下共同所有的房产也会被查封,强制执行用于补偿受害人损失。
易轶提醒说,离婚协议中绝对不能约定所谓“离婚不离家”条款。如果对方说要在协议里约定共同生活至孩子几岁,这种规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无效的。还应该按期执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尽快明确财产归属才安心。此外,不管是不是同住一处,孩子的抚养费必须按时支付,这是为了尽全力保障孩子的利益。
对很多女性来说,孩子往往是离婚的最后心理障碍,在相关咨询中有八成是因为孩子而维持不离婚的表象。实际上,如果担心双方分开对孩子有影响,可以选择共同抚养的形式,这种形式能获得法院支持,也有很多成功的先例。
离婚协议中要约定房子的归属问题,也应该对谁来还贷款作出说明。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需要共同偿还贷款,另一方提出暂时同住的情况,双方可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少量租金。今后出现另一方干涉一方生活、妨碍居住使用的情况,就会有明确的协议保护自己,通过法律方式让另一方搬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