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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人!江苏:一男子捡漏15万连夜骑行跨三省出逃,已被刑拘

法律人2023-07-01 15:20:160

#男子捡漏15万后连夜骑行跨三省出逃#

案情回顾:近日,江苏南京,李先生和朋友去吃夜宵,将装有15万现金的包放在后备箱里,回来时发现后备箱大开,包也不见了。李先生报警之后,当地警方调取监控后,迅速锁定了嫌疑人赵某(化名),并在河南老家将其抓获。据赵某交代,自己发现包里有这么多钱时,非常害怕,先骑共享单车骑到了安徽六安。实在是骑不动了,在路边找了卖电动车的车行,花4000元买了电动车。因为手机太破导航用不了,又花3400元买了部手机。一路导航骑车回到河南信阳。途中,因为劳累加慌张,不小心撞了人赔了1万元。近500公里好不容易到了家,没多久就被抓了…之后警方将追回的13万元发还给了报警人李先生(素材来源于环球网,笔者稍作整理。)

1.你说戏剧不戏剧!嫌疑人赵某真的是太厉害了,为了逃脱法律责任,居然连夜骑着共享单车从南京跑到了安徽六安,这距离可不是一般的短。其间,实在是起不动了买了辆电动车,并且还撞倒路人,拍成电影就活生生地成了一部大逃亡了…

2.本案中,从新闻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嫌疑人赵某发现李先生车后备箱内有包,发现里面有大量钱财并占为己有,有关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也就是说,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本案中,当嫌疑人赵某在发现李先生后备箱内有包,并其中含有大量钱财,也就滋生的占为己有的意思(虽然口述其有点担心),随即将李先生的包拿走,连夜骑共享单车离开现场,可以看出,具有非法排除他人对财物支配的意愿,就构成盗窃罪了。

3.嫌疑人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驾驶电动车撞上路人,其实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此基础上,嫌疑人赵某应该赔偿被撞到人士的相关费用,不过嫌疑人为了摆脱警方的追查,而直接赔付1万元,也是其自己的主观意愿并无不妥。

另外,有不少网友提出,嫌疑人赵某在逃离过程中花4000元购买了电动车,实际上这也是属于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嫌疑人赵某在支付购车款时使用了盗窃款,也并不能影响正常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交易对象无法赵某辨别财务来源)。

4.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对于本案嫌疑人赵某而言,其盗窃罪金额15万为数额巨大的情形,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或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小讲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转自: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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