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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遭多人持刀围殴,少年反杀1人被判10年

法律人2023-07-04 12:56:370

8人持刀夜闯宾馆围殴一少年

1人被反杀2人受伤

2020年5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安福县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平都镇锦绣宾馆(化名)附近遇到女孩刘怡(化名)等人,邀请她外出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锦绣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她出去玩,便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

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

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王某锋一行5人进入房间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其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3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入房间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吴某一审获刑10年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案发后,吴某被安福县公安局刑拘,2020年5月21日被批捕,被关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起公诉的安福县检察院认为吴某系防卫过当,吴某的律师则认为吴某是正当防卫。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检察院抗诉书

2021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

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对于聚众斗殴罪,吴某也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也畸重。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轻罪重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家人认为吴某是正当防卫

二审即将进行

8月21日,吴某的母亲吴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儿子应朋友邀请到宾馆里去玩,和发生冲突的这些人根本就不认识。吴女士还称,事发时,对方多人围殴她的儿子,他被打得实在受不了时才拿出刀子捅刺对方,他也没想过故意刺到对方的要害部位。

“案发后他第一次见到我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问我对方有没有事?听到我说死人后,他立即就哭了,哭得很伤心。他当时只是想去吓唬对方,没想过去伤害谁。”吴女士表示,冲突的一方是8名持有刀具的成年人,她的儿子是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多人围殴的时候,儿子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吴某的二审代理律师杨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合本案,一个未成年人在面对多名成年人持刀威胁及多人殴打的情况下,要求他采取和对方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予以回应,过于苛刻和不符合实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的二审将于8月31日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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