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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上发病,多日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法律人2023-07-04 16:21:210

职工倒在工作岗位上,

经多日抢救无效死亡,

算工伤吗?

工伤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难点和重点。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么一起案例,检察机关经监督认定:这种情况视同工伤。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2016年11月8日,梁某某妻子颜某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颜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颜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说,当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法律适用要求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现实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如非固定工时制、居家办公等,工伤发生的情形更加复杂、千差万别,给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带来新的挑战,容易引发当事人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一些工伤认定尤其是非典型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不论行政机关作出何种结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常常会提起诉讼。也有个别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缺失,发生事故后首先考虑如何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特别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否定工伤认定,以期减少赔偿,导致一些本来不争的工伤认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劳动者一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时限等把握不准,再加上有时不能及时完整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张相军说,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化解行政争议意识,着眼案结事了政和;更加注重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大局;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杜洋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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