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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复工法律常识100问](八)仲裁诉讼篇

法律人2023-07-04 19:02:030

八、仲裁诉讼篇

57、因疫情耽误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疫情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8、因疫情耽误提起诉讼或者或者申请执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起诉和执行的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中止,可以自疫情消除后的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9、因疫情耽误补充诉讼材料、交纳诉讼费、答辩、举证、调取证据、开庭以及履行生效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进行补充诉讼材料、交纳诉讼费、答辩、举证、调取证据、开庭以及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自疫情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

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0、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保全申请人无法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续封的,如何处理?

答:对此,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债权人遭遇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其无法在保全期限内完成续封的,债权人可以民诉法第83条为据申请法院顺延保全期限,并申请续封;债权人的程序利益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债权人因迟于续封而丧失的保全顺位利益,因涉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简而言之,即:续封续得上,但不保证顺位利益。

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期间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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