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复工法律常识100问】(六)股权篇
六、股权篇
40、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如何处理合同的履行以规避各自的风险?
答: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首先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双方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若无法协商,作为股权转让方,应立即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确认自身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股权转让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股权转让相关义务的,建议股权转让方及时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及此次疫情导致自身无法按时全面履行的情况进行告知,并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文件作为凭证。如果本次疫情影响,股权转让方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建议股权转让方及时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情况及此次疫情导致自身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若无法协商,作为股权受让方,也应立即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如若经与股权转让方协商沟通,因对方受到此次疫情影响已经无法满足自身需求或因本次疫情影响股权受让方无法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建议股权受让方及时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情况及此次疫情导致自身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1、股权转让关系中,本次疫情能否构成股权转让义务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根据前文所述,本次疫情应该构成不可抗力,疫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延迟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导致股权转让方无法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业务,客观上导致股权转让进度受影响,但是该延期不可归则于股权转让方,因此,股权转让方可以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2、股权转让关系中,本次疫情导致的股权转让进度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答:这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中是否有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期履行产生的损失承担主体进行约定,如果有相应的约定,按照约定承担。如果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未进行上述具体约定,建议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各自损失的承担方式。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3、股权转让关系中,双方意图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相关违约责任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本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必须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才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疫情的发生出现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且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事件。
再次,疫情爆发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各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最后,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相应证据。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4、本次疫情期间,公司自然人股东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如何处理?
答:因本次疫情,公司自然人股东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处理。
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本次疫情发生前,双方已经产生争议的,意图通过诉讼解决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无法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允许诉讼时效从阻碍事由发生之日停止计算,而在阻碍事由消灭后再继续计算,其法律后果并非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是暂时的中止计算。本次冠状病毒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6、疫情防控期内,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本次疫情发生前,双方已经产生争议正在通过诉讼解决,上诉期满怎么办?
答:上诉期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