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男子捅了马蜂窝后离开,无辜路人被蛰死!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家杭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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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闻“前人栽树后人乘凉”,那你听过“前人捅蜂窝后人遭殃”吗?前者捅了马蜂窝后潇洒离开,留下愤怒的马蜂徘徊在原地;而毫不知情的后者恰巧经过,马蜂群起而攻之,致其被蛰死。那么,谁该为后者的死亡负责?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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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出来的祸端
2020年8月22日中午,为饱口腹之欲,王茂和女友李琳驱车到乡下,准备摘一个野蜂窝,弄点蜂蛹吃吃。刚好在路边的一棵樟树上,有一个直径及长度分别为30、40厘米大蜂窝,二人遂准备摘取。
这边,身穿防蜂服的王茂先用灭蚊药喷除蜂窝外的马蜂,再用口袋套住蜂窝,并将蜂窝附着的树枝一同锯断拿走。那边,女友李琳在周围暂时劝阻住那些预备从此经过的行人,以免他人被蜇伤。取完蜂窝后,王茂并没有在现场立即处理蜂包,而是将蜂包包好放进车里,李琳则在树下喷药清理掉在树周围的蜂子。随后,二人驱车离开。
隔天下午,赶集回来的赵华从王茂之前取走马蜂的樟树下经过,被马蜂群攻击(注:王茂摘取马蜂窝的地点在村民居住区,距离马蜂窝附着的樟树最近的居民房屋不到十米,包括赵华家在内的几户居民在20米内,且附着蜂窝的樟树处于居民必经道路交叉路口)。赵华虽奋力挥动手中布袋驱赶马蜂,但仍被蜂群蜇伤。随后,赵华出现全身不适和灼痛症状,家人得知后,当即将其送往新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
经卫生院进行初步治疗后,同日,赵华被转院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该卫生院出院病情通知书载明出院诊断为蜂蛰伤,出院时情况载明:患者经处理蛰伤处红肿、疼痛症状明显,一般情况较差,转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
当晚,因抢救无效,赵华被县人民医院宣布死亡。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赵华的死亡原因为:蜂蛰伤。入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窦性心动过速”,出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心脏骤停”。
而就在赵华被蜇伤当晚,另一路人也在附近被马蜂蛰伤。事发后,消防等有关部门,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原马蜂窝附近做了重新处理。
“蛰”出来的纠纷
赵华去世后,其家属将王茂和李琳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赵华家属认为:赵华是被王茂和李琳二人所取走的蜂窝所残留的马蜂蛰死的,因此,赵华的死亡事实与其二人取马蜂窝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王茂和李琳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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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指控,二被告共同辩称:首先,二被告取蜂窝与死者赵华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取蜂窝是事实,但现场并没有遗落蜂包残留物,被被告取走蜂包后的马蜂将受害人蛰伤没有事实根据,更何况马蜂蛰人是无法预见的,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二人取了马蜂窝,而导致马蜂报复。
其次,死者赵华的死因不能确定为被蜂蛰导致其死亡。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病历,死者赵华仅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以及骤停”,并没有表明赵华为蜂蛰伤后中毒导致功能受损后死亡。原告方放弃尸体检验,使死者死因无法确认,故不能确认被告取蜂包的行为与死者赵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死者赵华的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过错。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取蜂窝的动机和目的是吃蜂蛹,既没有伤害别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故意,也没有过失,没有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取蜂窝会给他人造成危害;赵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观察通行,其对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自身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一锤定音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华是否是被二被告取走蜂窝后残留的马蜂所蛰的?赵华的死亡是否由二被告取马蜂窝行为所致?如果赵华的死亡确由二被告取马蜂窝行为所致,则二被告应承担多大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又应认定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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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赵华是否被二被告取走蜂窝后残留的马蜂所蛰伤的问题。根据原告方举示的证据、双方在庭审的陈述等,法院认为:能够证明赵华是被二被告取走蜂窝后残留的马蜂所蛰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认定理由包括:1、二被告取马蜂窝的时间是中午,在这一时段,有不少马蜂外出觅食,故被告取走蜂窝后仍残留有马蜂的可能性极高;2、原告举示的视频光盘可证实赵华在行至事发之樟树下时,有用随身携带的口袋挥动(挡打马蜂)动作;3、赵华当天即被送往卫生院进行治疗,并随后转至县医院治疗蜂伤事实,时间衔接紧,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赵华确系在该樟树下被蛰伤;4、事发地当地村民陈述证实核实原告陈述属实。
针对赵华的死亡是否由二被告取马蜂窝行为所致问题。近年来被马蜂蛰伤所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证明马蜂蜂毒对人体,特别是对蜂毒有过敏反映者确有致命性。根据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载明赵华死亡原因为“蜂蛰伤”。综上,能够认定赵华死亡由蜂蛰事件所致,即与二被告摘取马蜂窝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蛰人系野生马蜂,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之动物致害。另一方面,根据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显示,赵华在县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为上厕所擅自拔掉输液管的行为,系其自身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
此外,在这次事故发生之前不久,本地就有发生过马蜂蛰人致死事件,赵华应该知道在自己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有马蜂窝,其应注意安全,但其在回家时却在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而造成不幸发生;故其对自身被马蜂蛰事故也存在很大过错,对自身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经综合统计,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247561.38元。
综上,法院确定由二被告对赵华死亡事故承担50%的责任,并根据该事故责任确定二被告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23780.6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转自:中国普法
记者:刘家杭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