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以案释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是否会被申请破产?
【案例】
某白酒生产公司赵总,在春节这一销售旺季来临之际,采购一大批原材料,准备进行产品生产加工,但石家庄突发疫情,为了响应政府防控要求,停止产品生产,在疫情期间,对已经签订的一大批原材料购买合同已经到期,在去年武汉疫情爆发的时候,已经错过一次销售黄金期,并且经过协商对产料付款期限进行了一次延期,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对合同偿还期限进行半年延期。眼看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到来,但石家庄目前突发疫情,公司生产再次中断,并且按照公司现有库存资产,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如果疫情解除后,不能马上偿还融资借款,公司是否会被贷款方申请破产,拍卖变卖公司资产?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宏钰对此进行分析认为:
一、及时进行沟通,努力协商解决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公司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形,应当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调解,采用分期付款、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进行协商解决。
二、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是否会被法院认定符合破产条件?
不一定,要区分情况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对于破产申请的案件,要区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导致的,对于因疫情而导致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及企业是否具备生存能力,并不能简单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企业现金流作为公司符合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提高对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
但是对于疫情爆发以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三、对于已经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如何应对?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之日起,如果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证据,否则,法院会推定债务人具有破产情形,法院会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作为法院,或者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生存能力、资产负债情况并不了解,而能够证明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生存能力的责任就落在了债务人的肩上,这是合理的。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债权人破产申请的通知,企业应当进行积极的回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申请的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18.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19.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作者: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王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