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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疫情,以案释法】因疫情防控,买卖合同不能依约履行,如何解决?

法律人2023-07-04 23:31:590

【案例】

2020年12月底石家庄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公司”)向某北京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合同约定了设备交付时间,质量检验时间,货款支付时间等,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石家庄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石家庄就爆发了大规模的疫情,受疫情影响,上述设备买卖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石家庄公司该如何应对?

【律师解析】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魏巍巍为石家庄公司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即北京公司石家庄爆发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希望北京公司予以理解并提议双方在充分的沟通之下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双方损失扩大。

二、石家庄公司应该评估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如果影响不大,则尽可能与北京公司协商推迟履行时间,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相关条款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免责情况需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石家庄公司在石家庄封闭之前已经收到北京公司发来的设备,由于闭环式的封闭导致石家庄公司无法按期检测设备,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质量检验异议期是可以顺延的,但是设备外观瑕疵的质量异议期是不能顺延的。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到只剩下石家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程度,那么一般情况下,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石家庄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债务的违约责任,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三、如果经过评估发现不能按期履行将导致我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相关条款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比较严格,不会仅凭一方当事人声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予以支持,法院一般会结合交易背景综合把握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综合认定疫情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因果关系,因此本律师提醒石家庄公司应该慎重选择解除合同,一旦选择解除合同,石家庄需要保存延期履行导致我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确切证据。

本律师出具上述意见后,石家庄公司及时通知北京公司石家庄的疫情情况,石家庄公司在综合考虑、评估延期履行对合同目的影响不大以后,选择了与北京公司协商延迟了履行时间,北京设备公司也同意了石家庄纤维公司的意见,双方同意延期履行后,本律师又建议石家庄公司随时向北京公司通报石家庄疫情情况,待合同能够履行后,石家庄公司应及时通知北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以免因为怠于行使通知义务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本律师提醒广大民众,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履行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能否免责,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因此如果合同履行情况比较复杂的,请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采取错误的措施导致事后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三条第一款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魏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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