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自愿”,也违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日报 ,作者刘丹
这几天,一段公交车司机猝死的视频,看得许多人心碎。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车司机陈师傅突发心梗,为全力确保一车乘客的安全,他强忍不适,拉住手刹,将公交车稳稳停靠在路边后,不幸离世。
然而,面对陈师傅这样的行为,其所在公司却泼了一盆冷水。公司以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拒绝将陈师傅之死认定为工伤,并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公司会赔偿10万元。家属对此提出异议,引发舆论强烈关注。28日,当地最终出具了陈师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接下来将按相关规定赔付。
试想,如果没有家属的质疑和网友的声援,公司或许真的就用10万元赔偿草草了事。但有些事并非“存在即合理”,这起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和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恰恰说明,企业缺少了最基本的守法自觉。
在工作岗位突发心梗猝死,这是毋庸置疑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师傅属于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突发疾病、遭遇不幸,理应被纳入工伤范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公司让劳动者签定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也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因为,“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劳动者而言,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其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社保;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已涉嫌违反劳动法。
同时,未及时缴纳社保也并不影响工伤认定,且赔偿费用要由单位来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条一款,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是哪个单位想拒绝就能拒绝的。
而且,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陈师傅仍不忘以乘客安全为重,公司起初却仅想拿出10万元赔偿,还敢自称人道主义?这份情,也万万不能是这么个算法!
有人说,陈师傅的敬业精神和意志力有多令人钦佩,“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回应就有多令人寒心。的确,视频录像中的陈师傅让人心疼。在突发心梗后,他不停捶打胸口缓解不适,在确保车辆停稳后才踉跄着下了公交车,一头栽倒到地上再也没能起来。其实,对于任何一个普通人来说,在心脏极度不适的情况下第一反应都是立刻停车,或者很可能早就失去了知觉,但陈师傅选择了咬牙坚持。
正是这份职业素养和善良避免了更大的伤害,温暖了全社会,也为所有人做出了榜样。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对这个逝去的生命及其家庭做出任何补偿与奖励都不为过。这不光是对一位勇敢坚守的员工的肯定,也是对这种舍己为人精神的弘扬,更是企业对于劳动者应有的人文关怀。善待英雄,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试问,连这样的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还有多少人会在危机关头舍己为人?这对于陈师傅的家人来说,何尝不是一种二次伤害?
当然,“公交司机猝死工伤认定难”一事不仅应该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也应该引发一场关于企业与劳动者彼此关系的思考。
实事求是地说,近年来,关于工伤认定难的困境一直存在,企业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以声明的形式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样一来,貌似员工到手的钱多了,实际上却是企业打着“自愿”的幌子在触碰法律的红线,不出事最好,一旦出事,员工便“裸奔”在工伤无法得到赔付的风险之中。如此说来,一些企业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过是员工“被自愿”罢了。
说到底,职场伦理不是“大鱼吃小鱼”的游戏,保持健康持久的劳动关系,需要烙刻法治的印记,也需要相互理解,需要温暖和善意。切莫既违背法律,又伤了人心!
企业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
在疫情的影响下,一些企业面临经营上的困难,有些老板动起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歪脑筋。“签个字,自愿放弃社保吧,给你加点工资,咱们双方都有好处。”
近来,有个别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一些员工也乐于接受,他们认为如果不上社保的话,省下来的社保费,老板能给折合到工资里,实际到手的钱多了,肯定比把钱交给社保划算。
社保是可以自愿放弃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是无效的。
哪些权益可以自愿放弃?
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享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签订了协议,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被法律认可,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标准、超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加班费自愿放弃是无效的。
带薪年休假可自愿放弃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带薪年休假,但员工自愿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些行为涉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末位淘汰制,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试用期不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试用期满,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重新设立试用期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员工入职时
让员工自愿承诺个人放弃
社保、放弃公积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强行加班
和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将没完成业绩指标的
劳动者直接开除,且没有
任何经济补偿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绩效不达标
用人单位要求
吃死神辣条、互扇耳光等
侮辱性为作为惩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刘丹)、北京日报、工人日报客户端、税政第一线、广东税务编辑:陈遥
转自:中国普法 核稿: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