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措施下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石家庄应对疫情的防控举措逐一启动,这些措施已经或将要对我们每一位石家庄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产生了权利的冲突,我国 《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此,疫情当前,我们就谈谈那些与疫情相关的权利义务。
【与疫情相关的权利】
1、知情权
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或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正在发生的与普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 4.2.1 条第(7)款明确规定“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由此,我们应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真实信息,同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2、健康权
人的生命健康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制度也已经在宪法层面上得以体现,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等,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均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
3、社会救济权
《宪法》第 45 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确保在此次疫情中新型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曾于 2020 年 1月 22 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被隔离人员生活保障权
因疫情原因而被隔离的人员有权获得生活保障。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与疫控措施相关的义务】
1、配合疫情防控义务
积极有序接受检测、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观察”、疫情高风险居民区的“封闭隔离”义务、遵守限行措施义务等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12 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及时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不传播病毒的义务
新冠肺炎患者应接受治疗,不得随意流动,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可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114 条规定,“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15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殷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