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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公公娶了儿媳,还状告公安机关

法律人2023-07-10 09:04:301

【案情】

年过六旬的陈华是宁波市鄞州区某街道某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和老伴风风雨雨一起走过了40多年,儿子陈强现如今也结婚生子。本来是其乐融融的一家人。可是,2012年7、8月间,儿子陈强却和儿媳李妹离婚了,而此时他们的孩子都八岁了。

就在儿子儿媳离婚后的一个月,老陈竟然和自己的老伴也离婚了。

这就让村民们看不明白了,怎么平日里风平浪静的一家人几天里小的离了婚,老的也离了婚。

接下来发生的事,更让村民们议论纷纷,甚至无法接受。

在老陈和陪伴自己40多年的老伴离婚后大概一个月,老陈和自己的儿媳李妹竟然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这叫什么事啊?这孙女才8岁,她叫老陈喊爷爷还是爸爸呢?老陈的儿子小陈喊自己的前妻什么呢?直接喊名字还是喊什么呢?这可这是乱套了。

而就在老陈和儿媳李妹办理结婚的当天,陈华就到了高新区公安局,提出要把新媳妇和孩子的户口转到自己的户口上。

高新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老陈需取得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口迁入的盖章证明材料才行。老陈找村委会签字盖章,但村委会不同意盖章。

于是,老陈和新媳妇就把高新区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老陈诉称,他和现任妻子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其结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两人的婚姻当然合法有效。

而高新区公安局则认为老陈和自己的儿媳李妹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户口迁移,结婚登记后,老陈和儿媳李妹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形成真实的婚姻关系,其结婚系假结婚。老陈和李妹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及社员权益,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意图违法办理户口登记,其户口迁移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两人的结婚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为社会大众容忍和接受。因此,从道德、公序良俗及社会效果评价看,也不应当准许两人的户口迁移申请。

挑战了道德人伦,却拿到了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法律保护吗?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采访对话:

方弘:公公和儿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哪些近亲属是不允许结婚的?

谭瑛律师:《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公公和儿媳结婚并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因为他们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体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都是必须要有血缘关系的。

公公和儿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从《婚姻法》上来判断,公公和儿媳是可以结婚的。但是,除了《婚姻法》的规定,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还要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53条明文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来讲,本案的公公和儿媳结婚,我认为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为,双方本是公公和儿媳的身份,在双方各自离婚之后又办理了结婚登记。儿媳和儿子两人之间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有一个孙女的存在。如果我们认可公公和儿媳之间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混乱的。比如,孙女是应该叫老陈是叫爷爷还是叫继父?儿子叫曾经前期的李妹是应该叫她的名字还是应该叫继母?

我认为这种关系的混乱肯定严重的违背了我们国家的公序良俗,也是社会道德不能容忍的。

所以,具体到本案来讲,我认为公公和儿媳的婚姻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

方弘:如果他们的婚姻无效,当然,老陈因为婚姻关系而要把李妹和女儿的户口申请迁入村子,肯定也得不到支持。但是,既然两人的婚姻无效,为什么婚姻登记机关还会给他们办证?

谭瑛律师: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时候,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来审查。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结婚的要件来审查,本案当中公公和儿媳是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的。可能民政机关具体也不了解这两个人原来是公公和儿媳之间的关系,而且中间还有一个孙女的存在。因为,去申报结婚登记的时候是不需要申报这些情况的。

所以,民政部门应该是不掌握这个情况。民政部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审查符合结婚的条件,就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

但是,当查清本案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存在的情况下,婚姻无效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宣告:

(一)、婚姻登记机关在了解到这种情况之后,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他们的婚姻登记。

(二)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通过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高新区公安局还提出一个观点,即老陈和李妹两个人之所以结婚,其实是因为想违法办理户口登记。因为,李妹和孩子如果有了村民户口,在拆迁的时候可以多分利益,还有一些社员的权益。所以,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拒绝了给李妹和她女儿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机关的理由合法吗?

谭瑛律师:我认为公安机关的这个理由是合法的。

因为,公公和儿媳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有婚姻之名,但是没有婚姻之实。而且,而两人结婚之后,公公立即就申请要把儿媳和孙女儿户口迁入自己的户口上。这说明公公的意图非常明显。

而且,通过正常的生活表现来看,也不符合一般夫妻的正常生活方式。而且,当地可能真要拆迁,会有很大的利益分配。我认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通过结婚登记的合法的方式达到办理户口的非法目的,应该是可以得到认定的。

如果认定了两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话,公安机关对以拒绝办理户口迁移,就是正确的。

而且本案当中特别还提到了,公安局要求当地的村委会要对户口迁移出具证明材料。在实践当中,如果要把户口迁入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下面,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都是需要接收户口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个证明材料,即同意接收还是不同意接收。

但是,本案当中,老陈并不能提交村委会的接收证明。据此,我认为公安局不予给他们办理户口迁移是合法的,也是有依据的。

方弘:公安机关拒绝给老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还可以有一个理由,就是老陈他们本身的婚姻就是不合法的。这个事情还是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这种假结婚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背后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规避二手房政策,有的是为了获得村民待遇,更多的在伦理上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谭瑛律师:是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现实生活中,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双方签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都是合法有效的。当双方真的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另一方反悔了,不愿意跟另一方复婚了,这些财产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因此,大家没有必要为了金钱等利益关系,舍弃了基本准则。一个人在社会上生活首先还是要遵循相应的社会规则和伦理道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结语:一审法院认为,老陈、李妹等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假结婚并不少见,但是公公和儿媳假结婚也真是突破了我们的想象力。关键是一家老老小小都还达成了一致意见古人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心念歪了,得到再多的财富也终将会是灾祸!

来源: 个案说法

转自: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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