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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孩被狗咬伤,反要赔2万。狗主人:小孩的命没狗值钱,你怎么看?

法律人2023-07-12 07:04:060

【案例】 李大姐五岁的儿子非喜欢狗。恰好邻居家有一条宠物狗,于是李大姐的儿子经常与宠物狗玩,因邻居家的狗不栓绳,处于散养状态。春季,狗处于发情期,一天,孩子和狗玩时,被狗咬伤。李大姐将此事告诉邻居时,邻居以狗没有错为由,拒不带孩子去找疫苗。李大姐老公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将狗打死。被邻居家索赔了2万元,并说:“你的孩子的命没有我家的狗值钱!”

这是一起典型的动物侵权导致邻里纠纷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养狗人的素质,也反映出人们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而是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复仇心理。笔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梳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应该采取的维权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采“无过错责任”,即使饲养人无过错仍应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除或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同时,我们注意到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或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具本到本案,由于邻居未栓狗绳,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即使孩子逗狗玩,狗咬伤了孩子,也不能免除或减轻邻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邻居应无条件地带孩子去注射疫苗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邻居拒不履行义务,李大姐可通过法院依法维权。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一般毁坏的财物价值为5000元以上,可依法追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的动物,如宠物狗为私人财物,没有争议,李大姐老公虽然事出有因,打死狗,但狗咬人与打死狗毕竟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根据宠物狗的价值可依法让李大姐老公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现实中,宠物狗的价格由于没有法定的定价机制,面对这样的案件,办案人员难以准确评估狗的价值,因此,是否令李大姐老公负刑事责任,是个难题。本案中,赔偿2万元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也不失为上策,但无论如何,李大姐老公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拘留或罚款。

结语:本案是一起简单的由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本来应依法处理纠纷,饲养人为孩子注射疫苗,并支付适当的营养费,但李大姐老公的行为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其行为不仅使其自身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且付出了较重的经济代价,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身边的刑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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