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⑤ 违规外出聚餐、持刀威胁医护人员、私拆邮寄物品、…这些行为法律怎么说?
依法防控是战“疫”的有力武器,增强法治意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然而在口罩紧缺的特殊时期,有人疑似售卖捐赠口罩;在各部门三令五申尽量不外出、不聚集的环境下,有人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聚餐;在医生超负荷连轴转之时,有人将刀架在他的颈上;在严厉打击发“疫情财”的背景下,有人疯狂炒作所谓的“疫情概念股”……
针对以上这些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安顺律师,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01
此前,有人在网上叫卖疑似捐赠的口罩物资,该卖家在自我介绍中称“国家机关单位行业free”。这种售卖捐赠物资的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物资,属于公共财产。对于捐赠的口罩,个人没有权利进行售卖。若该卖家真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物资来源于国家机关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具体来说,若相关售卖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口罩等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大量口罩等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因此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重者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另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含相关救灾物资)私分个人,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若售卖捐助物资的相关决定由慈善组织集体做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另外,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即使尚未构成刑事责任,但是,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相关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02
此前有报道称,一名被隔离人员强行离开隔离点、强行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对于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如外出聚餐、聚会有什么责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日的行政拘留并500元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相关人员的暴力或威胁阻碍的,还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外出聚餐、聚会等,具有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属于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轻者可对其进行教育,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拘留、罚款等。
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被确诊的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场所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而且承担民事赔偿。
03
近日一男子就医时,因就诊问题导致情绪激动,持刀威胁医护人员,这种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广大医生战斗在疫情一线,身心安全应当得到良好保障,相关人员此时持刀威胁,当属情节严重,依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给予涉案人员十日拘留并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特殊时期在医院恐吓医生,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医护人员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04
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这样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如果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私自开拆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要注意的是,不得私自开拆不等于不能进行安全检查,强调的是要依法依规进行。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也就是说,相关承揽业务的企业或其他个人,即使认为相应邮寄物品可能存在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风险,除了法律规定外,不得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但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因私自开拆导致的相关民事赔偿,而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05
年后股市开盘,众多医药股实现了逆势上涨。部分人利用普通民众的信息不对称及恐慌心理,编造虚假信息,疯狂炒作所谓的“疫情概念股”。这样做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去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违法编造虚假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对3月1日前的相关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法编造虚假信息的处罚还要参考修订前的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
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战“疫”前线,逆行而上的勇士为我们筑起疫情防护网,被保护在后方的我们,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对他们最好的致敬。
转自:中国普法
文章来源于法制日报 ,作者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