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〡砍死强奸妻子的强奸犯,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案例] 2019年8月9日晚,孙某和妻子王某外出回到宿舍,孙某因事外出,当回到宿舍门口时,听到宿舍里传来王某发出“不要、不要”的声音,孙某就从旁边的窗户里爬了进去,看到老婆王某仰躺在床上,同事刘某正压在王某身上,王某极力挣扎。刘某看到孙某进来就从床上下来,提上裤子。孙某就和刘某扭打在一起,孙某因为打不过刘某,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刘某乱砍,致刘某当场死亡。
本案存在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争论,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准确,孙某涉嫌故意杀人。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本案表面看起来,孙某的行为似乎符合无过当防卫,但综观全案,当刘某正在强奸其妻子的时候,由于孙某及时出现,致使刘某的强奸行为结束,案例中提到刘某已经从床上下来,提上裤子,证明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刘某将其杀死的行为为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款规定为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赋予权利人以特殊防卫权,即将行为人打死或打伤均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为正当防卫行为。具体到本案,刘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孙某或其妻子均失去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不用说无过当防卫了。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刘某在强奸时,如果孙某妻子王某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即使当场杀死刘某,也是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对于强奸行为而言,刘某对王某实施暴力、胁迫手段时,就是强奸的实行行为,此时,王某即可能刘某实施无过当防卫,无须等到性行为进行,或刘某满足时。
本案中,刘某从床上下来,提起裤子,恰恰说明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孙某正确的做法就是控制刘某并报警,让其受到法律的惩罚。此时,就算是孙某将刘某打一顿甚至将其杀死,对于王某被强奸没有任何弥补,被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无法回溯,因此,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为故意犯罪。
本案中,由于刘某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结语:刑法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正在被侵犯的法益免受继续被侵害,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被侵犯的法益无法回归应有状态,因此,权利人就失去正当防卫的条件,事后防卫为故意犯罪行为。但对于财产性犯罪,权利人在犯罪嫌疑人将财产隐藏至安全处所前,可以一直对其追捕,即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这是财产性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因此,通过这样的行为可以将被侵犯的财产追回,仍成立正当防卫。
转自:身边的刑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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