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应设置“情节较轻”量刑档次
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单独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但第23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却没有对“情节较轻”的情形单独表述,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严格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出现处罚倒挂情况。
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主要包括:一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二是被害人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程度的义愤杀人;三是基于被害人的请求、意愿而帮助其自杀,或者其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等等。
以防卫过当案件为例,一般区分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假定甲和乙于同年同月同日各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其侵害的程度和防卫的强度一致,均属于防卫过当,但依据主观故意差别,分别对甲以故意杀人罪、乙以故意伤害罪追诉。从刑法规定的刑罚选择顺序(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先重后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先轻后重)和普遍常识看,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恶”于故意伤害,在其他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前者应当受到比后者更为严重的惩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差异,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一是强制措施适用可能出现差别。以逮捕为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甲不存在径行逮捕的情形,需要评估社会危险性,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几率较大,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则需要向当事人阐述逮捕的理由;但对乙则可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径行逮捕,无需评估和阐述逮捕必要性。相比之下,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存在不同,无法充分体现罪刑均衡性。
二是处罚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从司法实践及惯例看,可能在两个方面受到影响:(1)量刑。对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可以直接适用下限三年,如果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一档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乙则不同,按照现在的量刑规范,假定基准刑取最轻的十年,需对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设定比例一项一项往下减,可能最后结果仍然高于三年;如果要减到三年以下,则相当于减了两档,从司法理念和实践看,减两档的难度大大高于减一档。(2)缓刑适用。对甲由于可以直接适用三年或下一档减到三年以下,宣告缓刑相对比较容易。而乙的刑期降到三年及以下的难度大得多,适用缓刑的几率也就小得多。
这种不合理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和难题,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尤其是当前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已经完全更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解决的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对应,在刑法第234条第2款增加一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司法解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参照刑法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办理,或者在量刑规范中直接体现。三是司法实务中,高度重视二者处理上的平衡,防止处罚倒挂。(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转自:光明网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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