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两年
12月27日,射洪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自诉人陶某某控告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被告人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站到借钱,跪倒要钱,哪怕是高某某每月还我一百元,我也不会向法院自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从高某某借款至今,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我才收了2200元……”庭审现场,陶某某无奈地摇着头。
早在2014年9月,射洪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高某某偿还陶某某借款52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毫无偿还意向,后陶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射洪市法院依法向高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等,并且对高某某两次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罚款500元,但高某某仍冥顽不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射洪市法院执行干警发现高某某手机“微信钱包”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收入为55422元,在此期间除开其本人消费性支出及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高某某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依法将高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陶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向射洪市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被告人高某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且具有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是射洪市法院通过判处实刑处理的首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通过此次公开宣判,不仅仅是向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同时也向其他被执行人进行警示教育,以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审判长翟苓君在庭审后说道。
今后,射洪市法院将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战果,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打击,让拒执罪成为悬在失信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
转自:射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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