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秘密:这三种"侵害"行为不负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行为的违法性。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沒有法律根据而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些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由于这些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应该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行为。就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批准从事某种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损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因为这种基于职务的侵权行为是合法的,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就不应负民事责任。例如消防人员为制止大火蔓延,不得不把火场周围的房屋拆除;公安人员开枪打伤拒捕的逃犯等。这类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都是法律允许的,因而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违法行为人予以适度的还击行为,从而有效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的、合法的行为,所以民法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不负民事责任。但责任由谁来负?我国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一般来说,紧急避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可责令受益人适当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授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必须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尚未进行或已经停止的侵害不能还击,提前防卫和假想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在情况紧急,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因此,无论是职务侵权行为,还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不能超过一定的“度”。
转自: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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