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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在法律上的规定及离婚案件中责任的承担

法律人2023-07-17 00:05:003

“小三”这个词,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我们口中经常说的这个词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这种人的法律责任承担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具体说说。

首先要明确的是,“小三”这个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甚至不是一个词语,只是人们对某种人的一个统称,也就是大家说的口语,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没有出现过这两个字,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法律没有针对“小三”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小三”就是法律之外的产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小三”这个词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对其行为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说说。

大家都知道,“小三”是大家对第三者的一个统称,一般都是指那些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当然这个定义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人们的共识,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的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这个有配有又和别人同居的人基本上就是“小三”的官方定义吧,但是这个定义明显的缩小了“小三”的范围,因为有配有又与他人同居,法律上的第三者要求的是又长期性的,偶尔的一次出轨是不能认定为这里所说的第三者的,所以婚姻法的这个规定是明显的缩小了大众对其认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

其次就是法律责任方面,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有配有又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个法律责任惩罚的对象并不是第三者,而是婚姻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惩罚的不是“小三”,而是夫妻一方与“小三”同居的那个人,他是作为过错方来承担导致其自己婚姻走向毁灭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经济方面的,当然也许会有精神方面的,比如双方父母亲戚的谴责等,但是作为“小三”,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要说惩罚,也许只有道德层面的吧,周围的人对其人品的一种道德层面的谴责吧,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为毕竟是感情方面的事情,你情我愿的事情,法律也没办法做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包括婚姻中受伤的另一半,也是无权向“小三”进行经济或者精神层面的索赔的,因为无过错一方并无向所谓的小三索赔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古以来都是一个比较神圣的东西,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等很多利益的不断冲击,已经变得不是那么的神圣和纯洁,夫妻之间的忠诚也并不是百分之百,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毕竟人都是感性的动物 ,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渴盼多个红颜或蓝颜相伴冲动,如果诱惑足够大,每个人都可能出轨。但是作为我们每一个人,婚姻都是我们自己人生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缘结合就请珍惜。

转自:微法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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