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救落水儿童致其受伤,被救儿童家长要求赔偿,合理吗?
见义勇为的含义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流传至今传,涌现出大量见义勇为的英雄和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由传统的院落生活进入到高楼大厦,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少了,甚至对面邻居互不来往的现象并不少见,人们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进入陌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虚伪和冷寞,见义勇为的事例大有鹤立鸡群之感。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大力倡导见义勇为行为,真正做到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中“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与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安全”行为可以理解为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不等于见义勇为行为,而见义勇为行为一定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从国家本位或社会本位的角度来说,见义勇为行为是高尚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只所以作为刑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正当防卫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当防卫行为是“正对不正”的行为,换言之,正义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行为合法且值得鼓励的理论源头。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均为“法益衡量”,因此,正当防卫有限度要求,同样紧急避险也有损失大小的要求,其基本根据都要在于法益衡量。在保护他人财产安全时,法益衡量原理不难理解,无非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保护的财产价值与损失的财产价值,财产有价,比较起来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当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时,因生命无价,因此,正当防卫的限度与紧急避险的必要性问题颇具争议。在见义勇为者救助落水儿童事例中,可以类比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据为“法益衡量”,即当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大于损失的法益或相当时,认为成立紧急避险,实施紧急避险的人在刑法上阻却违法,在民法上不产生责任,而由险情造成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在避险过当的情况下,会产生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回答还真不是或有或无的问题,要结合避险当时的实际情况,作综合判断,在排除避险过当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紧急避险成立,因为儿童落水导致死亡的概率极高,在死亡有伤害的法益面前,我们肯定会选择伤害。因此,落水儿童家长要求见义勇为者赔偿的说法根本没有理由,也选错了赔偿对象。
落水儿童的家长可向险情造成者要求赔偿,如果险情发生在水库或池塘,可以要求水库或池塘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赔偿。如果发生在海域等公共水域,家长作为监护人只能好好想想自已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了。但是无论向谁请求赔偿,根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 ,应与赔偿主体共同 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条对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正当防卫造成行为人轻伤及以下结果,不仅无刑事责任,更无需负民事赔偿责任。在满足无当当防卫情况下,即使造成行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也无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就会产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救助行为如果符合紧急避险成立条件,不需要负民事责任,也无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避险过当,则会产生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但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紧急避险的限度要严格遵循”法益衡量“规则,即避免的损失要大于或等于因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如船舶海上遇险时,需要向海里扔下一部分货物时,就要掌握限度问题,如果扔下一吨货物完全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而船长下令扔下十吨货物吨,就属于避险过当的情形。但在避免人的危险时,由于生命无价,因此,在人与物选择时,人的生命永远大于物,无论损失大小。但在人与人之间进行选择时,应严格遵循“法益衡量”规则,如果牺牲一个人可以挽救几个人生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在一对一选择时,应看是否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如女朋友和母亲同时落水,救谁?答案是先救母亲,因为你对母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对女朋友则没有。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以上法律规定外,我国还设有见义勇为基金会,也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和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兼具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行为属性,但仍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保护和避免国家、集体及他人人身财产免除损失的正义行为。因此,《民法总则》另规定: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的极大进步,完全可以打消见义勇为又被讹诈的情况发生,使英雄流血不再流泪!
综上,笔者认为家长要求见义勇为者赔偿不合理,但有例外。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家长首先要理性地自我检讨,自已的怎么尽监护职责的,再去选择合适的赔偿主体,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莫让自已的孩子落水后因得不到救助而命丧黄泉。
转自:身边的刑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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