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套路贷”恶势力集团人员被判刑
10月31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郑某、魏某、邹某某为首的6个恶势力集团诈骗、敲诈勒索案,依法公开宣判。6个集团首要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8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9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6个恶势力集团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郑某、魏某、邹某某为首的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录制虚假借款视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债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部分被告人在从事小额贷款中介过程中,明知其他被告人有实施“套路贷”行为,仍与其共同出资或将被害人介绍到其他被告人处为自己“解套”,骗取或勒索被害人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6个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获重判
法院认为,各犯罪集团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以威胁、恐吓的方法迫使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合同,以威胁、滋扰、限制自由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讨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引发多名被害人退学休学、贱卖房产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纠集其他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以诱骗、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郑某、魏某、邹某某在各自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相应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立军
转自:中国经济网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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