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变!速看
提示: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10月9日,本市制定《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归集细则》)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细则》),两项新规较之前的政策都有很大变化,将于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新《归集细则》: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归集细则》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将“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记者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半年以上。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阶段性调整在区间管理缴存比例方面,新《归集细则》规定缴存标准比例由“职工缴存比例6%,单位缴存比例12%”阶段性调整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阶段性时间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新《归集细则》在放宽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方面也有所变化,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由“单位连续亏损2年”缩短为“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强调“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新《提取细则》:
收紧公贷职工提取政策 详细规定你可看清了
新《提取细则》拓宽了提取条件,增加“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政策;放宽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条件,“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2年以上”下调至“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精简提取证明材料,删除原规定中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取消农村建造、翻建住房提取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换为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为防范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行为,公积金机构需对建造、翻建住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规范购房提取证明材料,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款发票。
新《提取细则》调整了公贷职工提取政策,对于已办理邢台市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调整还公贷定期提取金额。由“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尚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调整为“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
重点支持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住房,缴存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加大租房提取审核力度,缴存人及配偶租赁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需填写《租房提取公积金诚信声明》;公积金机构对其租赁住房、支付房租行为的真实性调查核实后办理。
据了解,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承诺虚假内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机构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虚假提取情况通知缴存人所在单位。
缴存人、缴存单位、中介或其它组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燕赵都市报 (牛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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