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拿了户口就离职,公司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合理吗?法院:支持!
周先生于2014年4月入职飞鹰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至2017年6月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其中约定飞鹰公司承担为周先生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周先生需在该公司服务满五年。如周先生在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赔偿飞鹰公司为其办理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所承担的费用及因其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0万元。2014年10月,飞鹰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落户手续,周先生于2015年8月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飞鹰公司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飞鹰公司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约定飞鹰公司为周先生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周先生应在飞鹰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周先生在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为周先生办理落户手续的成本及招聘、培训同岗位人才的成本,周先生的辞职行为给飞鹰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周先生赔偿飞鹰公司损失180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飞鹰公司为周先生办理落户手续支付了费用,因周先生的辞职行为造成了户籍指标的流失,招聘、培训同岗位人员还需成本,给飞鹰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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