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满足这2个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并非所有的交易都能够立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有的交易并非立刻就能拍板决定;为了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就可以采用缴纳定金的方式。定金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是交易会如约进行。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石某为了工作到了一个新的城市准备租房子住,与个人房东陈某谈好以每个月2000块钱的价格租下他的房子,租期为一年。但是看房的时候,石某的钱不够立即租下房子,因此约定三天后签租房协议。一方面石某担心陈某在这三天内将房子租给其他人,让自己白忙活一阵;而另一方面陈某也担心石某找到了更好的房子不租了,让自己白等三天。所以双方一拍即合,石某将身上仅有的1000元现金交给了陈某作为定金,也保证自己三天后一定会来签订租房合同。
结果巧的是,就在这三天中,陈某的一个朋友给他介绍了一名房客;对方支付的租金比陈某与石某约定的2000元还要高一些,因此陈某有了毁约的念头,想要将1000元的定金还给石某,以终止双方的协议。石某对此非常生气,提出按照定金原则,承诺可以毁约,但必须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定金到底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定金也不是一旦约定交付了就具有效力的,要想定金有效,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一是双方对交付定金进行担保的事宜是知情且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无论是对于定金的担保,还是对于主合同的签订都是没有欺骗、威迫等行为的;二是虽然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然定金的担保只针对于人的主观意愿对主合约的执行造成影响的情况,因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定金担保不适用。
转自: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