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还在这样写忠诚协议?难怪最后还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间应该忠诚,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中对于“婚内出轨”并没有直接的处罚措施,在《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4种损害赔偿的情形,是非法同居或者重婚,但一般的婚外情行为并没有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内。有一些情侣为了保障自己婚后的权益,干脆就自行在婚前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顾名思义也就是指如果对方在婚内有出轨等不忠诚行为,就要依照协议内容进行惩罚。
这种给出轨“安排”惩罚措施的行为,已经被不少人采用了,不少人以为只要签订了忠诚协议,就是给自己的婚姻最大化的保障了,但因为非法律术语签订的协议产生的财产纠纷不计其数;忠诚协议到底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
小佳与男友结婚之前,一方面出于好玩的心理,另一方面出于对婚姻的保障,就与男友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忠诚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如果双方中任意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出轨方就必须净身出户,作为对无过错方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然而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对方有了出轨的行为,小佳要求离婚,拿出忠诚协议要求对方依协议净身出户,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闹上了法院。
这种一旦出轨就要求过错方支付高额赔偿金,甚至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的净身出户协议,看似是在保护受害方,但实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忠诚协议本身是不是有效的,因此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协议的内容;要想忠诚协议有效,至少得做到以下2点。
1、忠诚协议必须要约束双方,不能只是对一方的约束。
2、忠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即惩罚措施、财产分割要合法合适,比如说,不能限制对方的基本权利;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忠诚协议中剥夺对方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对于财产的分割也不能影响对方的基本生活,也不能影响对方履行基本义务的能力,比如赡养的义务,因此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所以说,签订忠诚协议,还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因为一旦协议内容签订的不对,就会导致所谓的忠诚协议成为一张废纸,条例签的再多到时候也得不到一分钱!
转自: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