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报警不等于立案,要想立案,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
立案,这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但往往很多人只知道“立案”的概念,对实际执行却并不了解。比如说劳动者被单位拖欠工资,想要警察把单位负责人抓起来,却被告知不予立案,是为什么?被偷了钱想要告小偷,让其坐牢却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为什么?
大家一直以来被灌输一种“有事找警察”的思想,就认为对于自己的要求,警察都应该无条件帮助,应该想尽办法达成诉求。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犯罪事实成立,也就是说根据报案人递交的已有材料已经可以说明案件确实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
2、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有一些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可能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也是不予立案的,比如说偷盗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但金额不足2000元或非多次实施犯罪时就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管辖范围,各个机关都要各施其职,不是说警察就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有权去解决。比如说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确是违反《劳动法》规定,但这件事情是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没办法立案的。
当然,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所以说,虽然“有事找警察”,但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也要理解并接受,立案的程序是必须受法律管理的,不是报了案就算立案,也不是报了案事情就已经解决了。大家要清楚这个概念,不要将报案和立案混淆了!
来源: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