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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离婚:婚外性行为是否能申请赔偿

法律人2023-07-27 14:33:000

一、婚外性行为能离婚赔偿吗

17年过完年,小霞孤身来到了深圳务工。数个月后,小霞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小新。小新长得帅,性格还好,两人一番接触很快就在一起了。但好景不长,两人结婚后,生活被柴米油盐磨去了棱角。有一天,小霞无意间听到小新躲躲闪闪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小新有外遇。一天深夜,小霞接到朋友的电话说看到小新跟一名女子小丽一起进入小丽家里。气愤的小霞当即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丽家中,发现小新和小丽二人正从床上起来,于时双方发生冲突、打斗。

打斗中,小新拨打110求助。110赶到现场后将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

事后,小霞向法院起诉与小新离婚,并举出当晚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小新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小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理由是自己只是婚外性行为,并没有和小丽同居,不属于赔偿的情形。

那么小新是否要赔偿小霞精神损害费呢?

本案件中,小新是否应当赔偿小霞精神损害费,要看其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同居过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

本故事中,虽然小霞将小新捉奸在床,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小新与小丽在外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能证明小新与小丽在一起是同居的情形。小新因为没有构成法律上的同居情形,所以不用赔偿小霞所要求的损害费2万元。

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院不可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请求离婚赔偿注意事项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讲“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为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来源:法律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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