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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会面临刑罚!

法律人2023-07-28 14:59:450

相信很多人都清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新增的一个罪名,在刑八中同时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不少人来讲,其并不是很清楚这个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法律智囊团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被告人岳某某作为承包方哈尔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发包方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具体负责组织人员在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某小区进行施工。

自该工程开工以来,岳某某共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劳务施工结算款人民币(下同)350余万元,岳某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以发包方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剩余工资138万余元,经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岳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但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采取更换电话等方式逃匿,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避侦查。

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将岳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应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某作为用工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务施工结算款后,以未进行工程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人部分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岳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岳某某到案后认罪情况,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①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法律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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