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河北7市多人被查处,免职、双开、判刑
省纪委监委网站对外公布↓↓↓
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监督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治理监督执纪执法问责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有力有效促进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现将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邯郸市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陈向阳等人擅自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及受贿案件。经查,2012年9月至2017年8月,陈向阳在任邯郸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减免易地建设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90.1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提供方便,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8万元。同时,陈向阳等人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3月,陈向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市人防办其他9名涉案人员均被给予党纪处分,其中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2.石家庄市人防办工程处原副处长张玉章利用人防工程改造受贿案件。经查,2005年至2014年,张玉章利用担任石家庄市人防办工程处副处长职务便利,在明知武某没有施工资质(系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情况下,在多项人防改造工程的承揽和推进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收受武某人民币447.4万元。2019年1月,张玉章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
3.廊坊市人防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崔子路违规出租市人防办原办公楼案件。经查,2011年3月,时任廊坊市人防办副主任崔子路在负责市人防办原办公楼出租工作中,在未进行资产评估、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情况下,违规将市人防办原办公楼整体出租给王某。2018年3月,崔子路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唐山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站原站长张进政违反工作纪律出租人防设施案件。经查,2014年12月,张进政利用担任唐山市人防工程管理站站长职务便利,违反工作纪律,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也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市人防工程管理站管理的房产,无偿交由赫某使用。2016年7月,张进政未经财政部门统一招标,个人决定由市人防工程管理站与赫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5万余元(已全部追缴到位)。2019年2月,张进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邢台市新河县政府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人防办主任张增波在人防工程审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案件。经查,张增波任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任期内开工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欠缴202.31万余元(已全部追缴到位),对任期前开工项目欠缴易地建设费未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尚未全部追缴到位。鉴于张增波能主动交代有关问题,2019年3月,张增波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人防办主任职务。
6.秦皇岛市卢龙县伦亚斌商业综合楼项目、和合家园西区项目未批先建、欠缴易地建设费案件。经查,时任县人防办主任周志军、县住建局副局长董伟等人,履职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2015年开工建设的伦亚斌商业综合楼项目和2017年开工建设的和合家园西区二期工程项目均无任何审批手续,未批先建,造成易地建设费欠缴,共计231.86万余元(已全部追缴到位)。2019年3月,周志军、董伟等6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邯郸市等地法院依法对一批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李某振,刑侦大队二中队原队长杨某栋、原指导员王某杰、原干警孙某伦,经侦大队反金融诈骗侦查中队原中队长吴某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振、杨某栋、王某杰、孙某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07年侦办衡水市商贸中心“爆D”迪厅门口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查办案件。对挑起事端、参与互殴的涉案人杨波,未采取上网追逃措施。违规为马立辉等四名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对此起聚众斗殴案没有采取实质性侦查措施,长期搁置,致使多名涉案人员未受到法律制裁,后又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盗窃等多起犯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杨某栋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2009年未对请托人的报案材料是否真实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为私情私利,对未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后,该案被放任不管,长期搁置。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振在2002—2010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85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为办理“爆D”案马立辉等人取保候审事宜收受15000元购物卡。王某杰贪污应返还的扣押财物46000元,受贿35000元。被告人李某振、杨某栋、吴某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使用,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振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栋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岩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振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杰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区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赵某峰徇私枉法、受贿案
被告人赵某峰担任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区分局广府派出所所长及永年区分局副局长期间,2007年其前妻弟弟李大伟在华远娱乐中心持钢珠手枪与人争执,后又带领多人持砍刀、铁棍等打砸娱乐中心物品。在对李大伟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时,赵某峰通过向办案人员打招呼,使涉案枪支未进行鉴定,李大伟被抓获后又要求为李大伟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传唤李大伟不到案时,也未采取抓捕措施。后李大伟与他人在市场收取“保护费”再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时,又安排为李大伟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赵某峰对明知有罪的李大伟恶势力团伙多次包庇,致使李大伟长期未被刑事追究。
2017年7月10日至11日1时许,村民范某某、刘某某带领民警到张立峰等人沙场查处非法采沙行为,同月13日村民刘凯航报案称11日凌晨1时许其被范某某等30余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指认刘某某参与殴打。赵某峰安排大北汪刑警队队长裴某加紧查处此寻衅滋事案。当裴某提出仅一人轻微伤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时,赵某峰告诉裴某安排刘凯航又找来一人进行鉴定为轻微伤。在无证据证明两报案人轻微伤系由范某某、刘某某的行为造成的情况下,大北汪刑警队以二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8年范某某二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此案被撤销。
另查明在监察委调查徇私枉法罪期间,赵某峰主动交代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共收受非法采沙人张立峰的钱款30000元;为请托人违规变更强制措施收受请托人20000元。在审理期间,赵某峰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峰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某峰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魏城镇责任区中队原中队长王某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案
被告人王某强担任河北省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魏城镇责任区中队中队长期间,2016年6月在侦办翼龙贷魏县办事处开办人李怀军指使其团伙成员非法拘禁借贷人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怀军钱款,徇私枉法,违规为李怀军变更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实际放任不管。在李怀军取保候审到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李怀军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未能及时受到法律追诉。李怀军被取保候审之后,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涉黑恶势力犯罪。
2014年10月王某强在侦办李怀军指使其团伙成员宋三波纠集多人殴打他人致重伤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宋三波办理取保候审措施,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未认真确定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宋三波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宋三波被取保后,先后参与了以李怀军为首的黑恶势力多起犯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强在担任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加油费、电费等手段,侵吞公款32465.16元。因单位建设非法索取收受辖区开发商给付的钱款共计14万元,情节严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强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转自:燕赵都市报 (河北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