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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原配和小三签协议:愿意引产我就同意你插足

法律人2023-08-07 21:35:280

为了孩子,为保全家庭,苏州昆山的秦女士对"小三"隐忍退让,甚至试图用一纸"约束协议"换取保障!然而……

秦女士和李先生在2001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生活平淡而幸福。2012年开始,李先生成立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事业逐步有了起色,家庭条件也逐渐变好。可到了2015年9 月的一天,秦女士突然接到一个名叫刘艳的女子的电话,称其是李先生公司员工,早在 2014 年 9 月,她就和李先生在一起了,现在她怀孕了,孩子是李先生的。电话里,刘艳要求秦女士放弃与李先生的婚姻,并以闹事相威胁。

听到这个消息的秦女士犹如晴天霹雳,不敢相信,更是对李先生的行为心痛不已。冷静下来后,秦女士想到和李先生自结婚以来白手起家,打拼到现在,好不容易事业有起色,生活越来越好,怎么能容忍 " 第三者 " 破坏这样的美好。为了孩子,为保全家庭,秦女士决定隐忍作出让步。

随后,秦女士与刘艳签订了一份《约束协议》,双方约定刘艳为保全秦女士与李先生完整的家庭,去医院做引产手术,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由李先生负责,秦女士承担照顾责任。因为刘艳做出”牺牲“,秦女士不得再无故阻拦或者干涉刘艳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 ”宽广接受,无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

李先生出具一份欠刘艳 15 万元的借条,另外赔偿 5 万元。秦女士不得干涉刘艳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刘艳与秦女士共同做到上班期间不能 ”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日后为刘艳与李先生的事情,秦女士不得”无事生非“,如果李先生与刘艳自愿分手,与秦女士无任何关系。如果刘艳拿到钱没有做手术,补偿款 5 万元双倍奉还。

就在签订完这么一个荒唐的”协议“后不久,秦女士将 20 万元转给了刘艳。然而事与愿违,2016 年 6 月 4 日刘艳生育一子。秦女士此后多次向她索要 20 万元,但刘艳拒不退还。

秦女士遂以双方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至昆山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 20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艳与李先生同居,其行为构成对秦女士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双方签订《约束协议》,刘艳既不遵守其约定,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与《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相悖。因此,签订的《约束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艳返还原告秦女士20万元及相应利息。

转自:新闻晨报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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