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跟踪监控!4月1日后开出的每一笔16%、10%发票都要严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一开始感觉这是一个推动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的文件,但是细读之后,发现其中大有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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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开旧税率发票
都会被税局跟踪监控!
在第八项“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中,税总明确: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
因此,4月1日之后,还在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的企业要小心了,税局会根据系统一一进行分析研究!
当然,并不是你在4月1日之后开16%、10%的发票就会受到惩罚。我们总结了4种情况,各位可以对号入座,看看自己在开旧税率发票的时候,是不是有风险!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开具条件的,开旧税率不会有风险!
1、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红字发票的
(1)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没搞懂政策,或者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开旧税率发票风险也不大!
1、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
税局会安排税务人员,对你进行进一步的培训和辅导。
2、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
税局会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给你做进一步的操作培训。
三、纳税义务在4月,错误进行开票的,如果不作废风险很大!
给客户已经签好了合同,但是4月份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你仍旧按16%、10%旧税率开发票,那就不合适了,属于错误的开票方式!需要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13%、9%新税率的发票!
四、涉嫌虚开发票的,这种情况税局会严查!
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税局会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对你开展核查处理!
4月起,开具旧税率发票将存在风险,提醒各位企业老板和财务一定要提前进行应对,避免因为开具旧税率发票,遭到税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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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口径!4月1日后
发票必须这样开
1: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5: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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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5月起
增值税申报表也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明确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
划重点!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 4 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2项申报表附列资料
1、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2、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提醒: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三、申报表调整后,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转自:财税知识讲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