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别人,尽量不用现金交付,为什么?原因在这!
法律知识要点: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很多出借人认为只要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作为证据,这样就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并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其实,这样想是很严重的误解,出借人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作为证据,法院未必能支持其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主张,下面小编来说说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这个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贷,交付的凭证比借条或借款合同更重要,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的,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
小额借款中,如果仅有借条的,该借条即是合同凭证,又是交付凭证;但是,对于大额的借款,除了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外,出借人还必须另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的凭证,如果没有实际交付的凭证,即使借款人承认有该笔借款的,法院也难以支持。
什么是小额借款?什么是大额借款?这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小额或大额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所以,最好的方式对于借出去的款项,只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交付,千万不能用现金的方式交付,如果是现金交付的,即使是借款人写了收据的,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刘某建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逾期不还,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违约金5466元(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
被告答辩称:被告从2016年1月7日到开庭前一天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其中15万元已经在另案调解完毕,另外一笔11万元另行答辩。原告主张的5万元,在本次借款中并没有实际发生,原告属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被答辩人在从事高利贷发放并以此为业,双方在签订我方认可的前两笔借款协议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事后被告在缺乏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对方明知在法院进行诉讼如此高额的利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强逼被告在原告准备的空白借条上,要求被告签名,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实际发生该笔借款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该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民间借贷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进行判断。
该案中,原告虽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和收据,但并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其主张;原告虽主张现金支付,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关于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青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作为出借人,提交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和收据,但被告作为借款人,以原告是放高利贷人员为由,借据中表明的借款金额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不承认收到过原告的借款,加之双方有其它借贷纠纷,原告也未能提交支付过5万元借款的凭证,综合全案的情况,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在一般的判例中,5万元并不算是大额借款,但是能不能支持,法院有权对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并做出判决的。从这个案例来看,如果借贷关系真实发生了,作为出借人所支付的款项尽量不能现金,而是以第三方转账的形式交付,避免像本案中的情况,虽然原告有借据和收据,但同样要不回借款的情况。
来源: 胡开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