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你会用吗?
春节假期结束,人才市场逐渐进入旺季,跳槽、辞职、裁员、开除每天都在上演。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期,有一份很关键的书面资料——离职证明。
我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很多人对离职证明的认识不全,甚至有人问“离职证明有用吗?”。我觉得很有必要为大家做个详细说明。
一、离职证明的出处
离职证明是在实际工作中的通俗说法,法律条文中,离职证明的表述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在《失业保险条例》中,“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一方面明确了离职证明的法律地位,也同时认定了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外在《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涉及。
二、拒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那么,在实际中,离职证明可以给劳动者造成什么损害呢。
1、不能入职新公司
通常情况下,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入职新公司的必要资料。究其原因,在于新公司录用“在职员工”存在赔偿风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在职员工”,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可见,离职证明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之一,没有离职证明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其他损害
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对于失业人员可能存在一些扶持政策,如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政策,缺少离职证明,将对失业人员享受政策造成困难。
三、离职证明的注意事项
1、盖公章
公章是离职证明有效的重要前提,没有公章的离职证明没有法律效力。
2、离职原因
这一点对办理失业登记非常关键。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以,若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那么劳动者是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综上所述,离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凭证。在实际中,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主张赔偿的胜诉案例很多,希望从今天起,广大劳动者提高对离职证明重视程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来源:劳动仲裁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