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刑一年,竟是因保留了父亲的遗物,这个“念想”是什么呢?
对于身边已故之人,人们常怀思念,这种思念又常常寄托于某些遗物上。三国时的曹丕睹物思人,看到曹冲昔时的所用之物,不禁悲从中来,从而“仰瞻天而太息,闻别鸟之哀鸣”。(出自《悼夭赋》)。所以留存遗物作为思念故人的寄托,无可厚非。但不是所有的遗物都可以自行留存。上海的姜某就因为将父亲的遗留的子弹作为“留念”而保存持有,因此获刑一年。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情。
2014年的6月,姜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盒长约12公分、宽约10公分、高约10公分的长方形牛皮纸盒,里面装着小口径子弹。姜某的父亲是军人出身,曾担任过某地区的武装部部长,这盒子弹是他生前放在家里的。姜某的妹妹知道保留子弹这种危险品是违法的,曾经劝说他将子弹上交,但姜某认为,子弹年代久远,想必已经失效,便将这盒子弹作为对父亲的一种纪念留存了下来,并将其放在自己承租房屋的阳台角落里。
2018年9月,姜某因与房东发生纠纷而匆匆搬离,却将这盒“留念”落在了屋里。房东在收拾房屋时把盒子当垃圾丢弃。不久,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小区垃圾桶边上捡拾垃圾过程中,发现了疑似子弹物品。经鉴定,这盒子弹为有效子弹,其中,军用子弹85发,非军用子弹325发。于是,这份好意留下的“留念”辗转成为了指向姜某刑事犯罪的证据。
2019年1月9日,青浦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姜某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判决,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什么是非法持有弹药罪?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刑法》第128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需要主观有非法持有、私藏的故意,客观上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即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客观上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 此 罪 名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此罪的有其独立的立案追诉标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体到姜某案件中,姜某在发现子弹后,其妹妹直到非法持有子弹是犯罪行为且劝说其上缴公安机关,但姜某拒绝并执意留存,因此姜某在主观上对非法持有行为是有故意的。客观上,虽然他认为子弹应该因年代久远而失效,但后来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有效的子弹,客观不会因人的想当然而改变,所以姜某符合此罪名的客观要件,构成刑事犯罪。
立案标准方面,姜某在被提审时陈述: “这是个牛皮纸盒,盒子很小,大概也就这么长、这么宽”,姜某用手比划着,“我想里面大概也就几十发子弹,没想到竟然有400多发”。非法持有非军用弹药200发以上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而姜某持有远超过这个数量。
那为什么姜某是非法持有弹药罪而不是私藏弹药罪呢?这就关系到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其实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不同。非法持有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弹药的行为;私藏表现为私自藏匿弹药的行为。后者行为 相比前者更为秘密 ,不想为人所知 。 姜某在发现子弹后没有私自藏匿而是告知了家人,并将其公然的放在阳台角落,主观上没有私藏的故意,而是选择公然持有的方式。所以姜某被检察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起诉。
姜某想要留存遗物作为纪念的想法是好的,却因留错了物品而获刑。因此 请切勿猎奇收藏违禁品,扰乱社会治安 。若有人因历史遗留等原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在发现后积极 动上缴的 。拒不主动上缴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将依据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进行处罚或移交至检察院 起诉追责。
来源: 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