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8个妙招!
现今,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依然有很多单位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或者故意不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致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主要原因是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无法证明入职前单位承诺的条件与现状不一致,例如入职前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但发工资时实际为5000元......为此,下面法务帮将为大家介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八种主要办法。
一、工资发放的记录
这是员工最容易取得的证据资料,具体包括工资条、工资卡、工资存折等,这些包含有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工资信息,能够简单有效地证明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然而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劳动者因为单位或个人导致无法提供记录原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原件的复制件或用摄像工具拍照提供亦可。
注意:在收集这些记录时,最好保证上面有明确的交易主体,例如转账双方的名称,账号以及时间,以确保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更具说服力。
二、购买社保的记录
一般单位都会在员工转正后购买社保的,这时我们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一般上面都会记录公司的名称,这时就可以当做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个证明。
注意:若存在单位不购买社保的或者购买社保的是另一家公司的,这时遇到的问题就是需要我们证明这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无论在什么时候,建议劳动者每月去查询一下社保记录,核实单位没有漏交以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岗位的用品
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工作岗位用到的物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些用品包括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名片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工作服、或工作用到的文件,例如有员工签名的文件印有公司的公章等,以及在入职时单位进行入职登记的表或者报名表等录用信息、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注意:在每次入职后都应当保存好和公司有关的文件,哪怕作废的证明等,或者可以复印一份自己留档,以备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考勤记录
这个记录也是很多员工没留意到的,但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使自己处于更优势的地位。但是一般这个考勤记录时保存在单位处的,我们虽然无法取得,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单位不提供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同事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很有说服力的一个辅助证据,可以申请同事出庭作证,但要注意,我们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作证的同事是属于该单位的员工,即具备作证的主体资格,具有证明能力,且有需要的还必须入职比原告早。
六、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
现在很多单位都会建立微信群等作为工作的联系方式,这是我们建议大家不要随意清空聊天记录,或者清空前进行备份保存或者收藏好重要的信息文件。这些微信等聊天记录也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的,但如何有效举证还需要注意一下这2个要点,一是聊天记录的主体要明确具体;二要保证聊天记录无修改删除,内容真实完整。
七、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在我们都没有以上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建议大家直接去到单位处与老板沟通,但主要目的是进行录音录像,双方在沟通过程中让单位主动承认该员工属于他们公司的人员。
注意: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的取得很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证据的取得需要符合以下4点要求:
1、录音的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公开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例如进入他人私人住宅、领域进行的录音,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证据佐证。
八、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符合该单位的业务要求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法务帮提醒大家在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就要提高警惕学会保护自己,在此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自己处于较有利的地位,同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单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法务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