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强吻“准女友”获刑8个月,判罚是否过重?
23岁的王某(男)独自一人在青岛一家海鲜加工厂打工,性格内向,每天重复单调的流水线工作,生活有些枯燥。一次下班路上,王某遇见了顾某(女),顾某文静的脸庞令王某怦然心动。多番考虑后,决定追求顾某。很快,双方加了微信号码,通过交流,王某得知顾某孤身一人在青岛 。
王某频频在微信上对顾某嘘寒问暖,顾某并未排斥。俩人关系越来越亲近,几天时间就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一天晚上,王某闲来无事,约顾某一块逛商场。被顾某婉拒后,有些失落的他下楼买烟,正好碰到顾某。热情招呼后,王某再次提出在公司内一起散步的请求,顾某没有拒绝。
两人进入食堂后,王某选了一个靠窗位置,开始聊天。聊了一会后,王某觉得时机成熟,准备向“准女友”告白,希望顾某成为自己的女朋友。但顾某以认识时间不长,不了解为由,当场拒绝。
王某以为顾某对自己也有好感,只是比较矜持。他想起电视剧中的“霸道总裁”,总是强吻女主,并能赢得芳心,于是王某就模仿了“霸道总裁”的行为,强吻了顾某。
王某两次强吻顾某,并用手触摸顾某身体。期间顾某百般央求,王某仍强行为之。直到顾某大声呼救,王某才停止,并逃跑。
次日,民警将王某从公司带走进行询问。王某没想到,自己认为的“准女友”竟报了警。王某承认,在顾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对其进行搂抱、亲吻等行为。
那么,王某强吻“准女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王某与顾某不是恋人关系,王某自认为俩人在谈恋爱,想通过强吻获得顾某芳心。电视剧都演的很好,男主前一秒强吻女主,女主下一秒同意,但现实生活中未必如此。
如通过强吻获得了女子芳心,从获得芳心的那一刻起转为双方自愿发生亲密关系,既然自愿也就不属于违背女子意志,不涉嫌违法犯罪。但如女子强烈反对,不愿与之发生亲密行为,则属于违背他人意志,涉嫌违法犯罪。
本案王某在强吻过程中,顾某百般哀求,并大声呼救,显然违背了顾某的意愿。在此期间,王某除了强吻、还强行触摸顾某身体,在未征得女子同意的情况下,男子实施上述行为涉嫌强制猥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承认自己强吻顾某,主观上违背了顾某意志。虽然王某并没有使用殴打、捆绑或者堵嘴等暴力方法,但顾某作为女性,力气自然比不上王某,在顾某百般哀求之下,王某仍还能强行为之,可见,顾某的反抗并不管用,属于其他强制方法。
经查,顾某之所以反抗,是因为她已婚已育,与王某只是普通朋友,并不是以恋爱为目的相处。事件发生后,顾某家人从老家来到青岛,王某向其赔偿了1万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家属赔偿,本人无前科,无从重处罚情形。王某强吻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顾某芳心,无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小。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犯罪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事后王某表示非常后悔,如果知道顾某已经结婚了,说什么,也不会追求她的。虽然电视剧中的“霸道求爱”,能够赢得女主的芳心,但现实生活中,结果不一定这样的美满,一不小心,还可能涉嫌犯罪。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