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7835

大妈买菜不慎跌倒骨折,起诉菜市场要求赔偿12余万,是否合理?

法律人2023-08-09 10:36:280

2017年3月,年过七旬的北京张大妈到某菜市场买菜时,因地面湿滑并有杂物不慎摔伤。经鉴定,张大妈为外伤致左股骨远端骨折,目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张大妈摔倒时,周围几米范围内并无其他路人。张大妈描述地面多处有积水并造成多处反光,自己鞋底上还黏了一个烂香蕉。

张大妈认为,自己平日身体状况良好,当日摔倒是因为踩到商户门口地面上的烂香蕉所致。根据急救中心的出诊记录显示,张大妈系行走时不慎滑倒,左膝触地。

伤愈后,张大妈将菜市场管理方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菜市场认为,张大妈本身患有严重骨质疏松,且双膝曾因疾患做过手术,考虑张大妈的年龄及曾患多种疾病,不能排除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的可能。

那么,张大妈在菜市场摔倒,市场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菜市场是销售蔬菜、瓜果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公共场所,张大妈到菜市场买菜属于日常行为。通过监控显示,张大妈摔倒时身边并无他人,可以排除第三人侵权的情况。

虽然现场监控不能证明张大妈是踩到烂香蕉摔倒,但菜市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市场路面干净平整,保证消费者安全通行。经调查,张大妈摔倒地段的路面不平整,有积水。这种情况,管理者应及时修复,保障消费者通行安全。而菜市场未能及时清除积水,修理地面,造成张大妈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菜市场认为,张大妈年龄大以及有多种疾病史,不排除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的可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推定他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虽然菜市场认为张大妈有自己摔倒的可能,但未能证明张大妈系自己摔伤的事实,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张大妈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张大妈描述,她是踩到商户门前地面上烂香蕉才摔倒的。张大妈在市场内行走,自己未能及时注意脚下情况,踩到烂香蕉上,导致摔倒在地,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菜市场作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在事发时没有保证地面干净平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张大妈在市场行走时未及时注意脚下情况,亦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菜市场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张大妈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因一根烂香蕉赔偿7.6万元,太不值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方面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形应及时修复,避免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应约束被管理者的行为,防范事故风险。

来源: 律视微言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