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房煤气中毒身亡,房东遭索赔60万,是否合理?
2016年2月14日,22岁的小杨通过墙上张贴的租房广告找到周某,双方口头约定,小杨租赁周某一间房,三个月租金1050元。
两天后,小杨家人前来出租房寻找小杨,小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敲门也无人应答,家属找房东周某打开房门。
房门打开后,家人看到小杨以半跪姿势,匍匐在饭桌旁边,早已没了呼吸,家人报了警。警方赶到后,经初步勘察排除他杀,经过司法鉴定,小杨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经调查,小杨租的房屋是一间面积约18平米的简易出租房,该房屋为房东周某自建房屋。推门进去,左手边分别是厨房和洗手间,右手边是一张双人床,正对大门是一扇窗户,窗户旁有一张桌子。造成小杨一氧化碳中毒的热水器,挂在厨房墙上,连接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借助墙面上的一个通风口,通往室外。
小杨家属认为房东应该为小杨的死承担责任,要求赔偿60万元。
房东周某认为自己可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无法承担这么多,三个月的租金总共1050元,与赔偿金额差距甚大。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杨家属将房东周某起诉到法院。
小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不是房东周某杀害,两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房东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小杨与房东周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小杨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周某作为房东,首先应保证该房屋具备安全居住的状态,所谓安全居住应包括用水安全、用电安全以及用气安全(包括燃气和煤气)等基本生活所需。
小杨作为承租人,享有安全居住的权利。而一氧化碳中毒,应是用气泄漏导致,属于未达到用气安全标准。房东周某未尽到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未能保证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屡见不鲜,出租房也是高发、高危类型。所以,有些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会签署房东的免责条款,如“在出租房内发生火灾、用气中毒、违法犯罪等意外事件,与房东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当然,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赁物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他杀,与房东没有关系,无需房东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房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这也是作为一个公民基本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火灾或者用气中毒的免责,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没有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情形。也就是说,这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所以,即便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免责进行了约定,出租人还是需要承担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保证屋内设施安全。
回到本案,小杨本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小杨作为承租人,本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入住后应首先自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应按合同约定安全的使用租赁物。本案未提到小杨使用不当的行为,但自身确实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出租房通风条件并不良好,设施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与小杨中毒死亡具有直接关系,房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房东周某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约41万元,死者小杨自身承担三成责任。
近年来,承租人起诉出租人的案件有所增加。作为房东,一定要尽到自己的基本义务,保证租赁物具备安全使用的功能。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修缮,避免更大的损失。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