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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劝阻插队被殴,反抗致打人者轻伤,检察院: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法律人2023-08-12 20:47:480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 云检宣 1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个案例。据介绍,近日该院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中,依法认定一方当事人为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言语劝阻插队反被殴打

推开打人者致其脸部划伤

案情显示,2018年8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程某、钱某酒后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乘坐航班排队登机期间插队,被排队等候的郭某言语制止,犯罪嫌疑人钱某遂上前殴打郭某,郭某抱头防卫并将身前的程某推向前方致程脸部撞碎玻璃橱窗并受伤。后程某持玻璃碎片和钱某继续殴打郭某。

经鉴定,程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郭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检方认为劝阻者属正当防卫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郭某、程某、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白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云区检察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最终认定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程某、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程某、钱某二人酒后、又是在机场登机口这一特定公共场所,因排队琐事而对郭某实施殴打,其中程某受伤后还持碎玻璃与钱某共同再次殴打,虽然仅造成郭某轻微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某、钱某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二、郭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郭某维护登机秩序的规劝,没有与对方斗殴的故意。程某、钱某二人的行为从排队争议到殴打侵犯他人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紧迫性。在钱某对郭某实施殴打过程中,郭某将程某推向橱窗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该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三、郭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郭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1人轻伤,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郭某被二人殴打,且对方有持续追打行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就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看,郭某的反击行为没有不相适应之处,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官说法:

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

法律应引导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对于该案,检察官评析认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映的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机关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

本案中,程某、钱某寻衅滋事在先,攻击在先,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郭某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白云区检察院以近期最高检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契机,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善用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警示了恶意滋事者,具有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现实价值,以公正司法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但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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