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这些情形作为拒赔的借口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张某的朋友李甲正在某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因为临近科目三的考试,李甲提出借用张某的私家车在周末帮忙练车,张某同意。张某驾车到一偏僻路段上之后,让李甲驾车,张某坐在副座上指导。由于该路段平时车辆较少,张甲驾车时速度较快,在一转弯处操作不当,车辆冲上道沿,将正在此处休息的清洁工胡某撞伤,造成胡某左腿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事发时,张某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已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胡某受伤后,找到李甲、张某和B保险公司要求赔偿。B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明知李甲没有取得驾照而让其驾车,李甲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李甲和张某负责,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各方协商无果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简要评析
1.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生活中,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保险公司总是找出各种理由对受害人拒不赔偿,如本案中,B保险公司就以驾车人李甲无证驾驶为由拒赔。那么,该理由是否成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在肇事车辆正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即便驾车人没有取得驾照,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仍然有义务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款还规定了在驾车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当然,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该“受害人”应当是本车以外的人员。至于驾车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但以上情形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拒绝赔偿的理由。
本案中,驾车人李甲还没有取得驾照,符合上引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故作为受害人的胡某仍有权要求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B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胡某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李甲追偿,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向受害人胡某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起计算。
本案发生在2018年10月,故B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时效期间,即B保险公司应自实际向胡某支付赔偿金之日起3年内向李甲追偿。
来源: 王振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