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写下“激情”欠条,这笔债该如何还?别让爱情冲昏头脑
案例:
原告卢某与被告邸某两人初中时相识,自高中起建立恋爱关系,两人辍学后开始同居,对二人关系,原告父母并不赞同。两人分手后,原告卢某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陆续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但原告经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卢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书写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借原告50万元。
被告邸某辩称:欠条是我在醉酒状态下与原告开玩笑时写的,那时候我与原告同居着,两人因感情问题闹矛盾,为了不分手,我写了50万元的欠条,事实上我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起诉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邸某原是情侣关系,但原告父母并不支持两人在一起。对借钱的过程,原告称自2011年8月到2012年8月之间,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最多的时候有一万多,其中一次是通过别人的卡给了几千块,这些钱用以被告在郑州做生意。对原告的该陈述,被告称欠条虽然是本人写的,但是自己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事实是因为两人是恋爱关系,那时候二人要分手,因为自己舍不得多年的感情为了不分手才写的欠条。
2011年8月8日下午,在被告家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记明“今欠卢某伍拾万元整(50万元整),分两年还清,每一年的11月1日还款贰拾伍万元整”。2012年冬天,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现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
另查明:原告曾在一家商场内租赁柜台经营品牌女鞋,因资金周转不开不再经营。另外卢某在门店内经营女鞋生意,其称有时候一天就有一两千的利润。被告无固定职业,在原告经营鞋店初期曾去帮忙。
郑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用于做生意。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其他旁证并不充分。虽然两人存在特殊关系,在书写借据时,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但是,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判定双方签订借条时,还掺杂着其他感情因素。
被告提出自己是在喝醉酒状态下书写的借据虽然不能否定欠条的效力,但是,经合议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实力,其他证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均同意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邸某自愿于2014年5月1日前向原告卢某支付人民币13万元,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7元,剩下6万元于2014年5月1日前支付,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经济纠纷。
律师解读:
在恋爱关系背景下,原被告双方发生的借款关系。应当考虑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方式。在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当事人对欠条性质的错误理解,并在特殊情形下随意签订欠条,致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困难。从该案的处理方式来看,法院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常理,综合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不能只从欠条证据效力角度运用法律进行机械判决,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张力关系。同时,该案也为那些“激情欠条”签订者敲响警钟,要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自我伤害。
来源:帮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