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0474

父母欠的债,要用子女的房产还?法律这样规定!

法律人2023-08-19 09:39:330

俗话说父债子还,但是其实这是一个民间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是有种情形负债确实可以用子的财产来进行偿还的。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小王和小美在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小王,小王和小美,他们就一直在经营一个食品加工厂,之前生意还可以,在赚钱之后,双方就想到了一个就是说留点财产给小孩,因此就在小小王未成年的时候为其全额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后来没想到厂里面经济效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仅如此,而且还欠下了一屁股的债,那么后来有许多的债主逼上了门,而且甚至去法院进行起诉,那么有些债主就提出,他说既然你们两公婆也没有什么财产,那么你名下也没什么财产,没有钱可还我们了,那么就变卖你儿子名下的就是小小王名下在市区的那套房产来进行还债。

这时候小黄和小美就不愿意了,他说这个可不行,这个房子是我儿子的,也登记在我儿子名下,我们两公婆虽然欠你的钱,但是跟我儿子没关系,你凭什么用我儿子的房产来还债,他就不同意,双方谁说的有理?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应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从上面的两个规定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得到,首先第一个在本案当中的房产登记在小小王的名下,也就是说这个权属是属于小小王的,这是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但是如果说是利害关系人对这个权属的规定有异议的,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确认这个房产的归属。

在本案当中我们可以从小王小美以及小小王的经济年龄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分析:

第一、 小小王他是属于未成年,他的经济来源全部来源于父母,本案当中的房产是父母所购买。

第二、 钱来源于哪里?也是小王和小美用于经营食品厂所取得的。

第三、 食品厂所欠下的债务,也就是说小王和小美欠下的这些债务,也是因为在经营食品厂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

综合上面的因素,本律师认为在本案当中虽然这个房产是登记在小小王名下,但是该房产应当是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因为家庭共同经营行为所导致的债务用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这个也是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精神的,因此在本案当中来说的话,债主的说法要求小小王名下的财产来去偿还家庭经营过程当中所欠下的债务,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来源:梁律师说法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